邻居轮流接送孩子发生意外 法院:需按过错分担责
原标题:邻居轮流接送孩子发生意外嘉定法院:不属于义务帮工需按过错分担责
为了省时省心,岳先生和朱先生约定轮流接送两家的孩子上学。然而,一次朱先生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生了意外,致岳先生女儿小敏的脚趾严重受伤。对于小敏所受的损害,朱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嘉定区法院判决朱先生担责九成。
【案情回放】
岳先生和朱先生两家是邻居,平时关系较好,各自的孩子也在同一所学校念书。两家口头约定,从2013年9月起,由岳先生和朱先生轮流接送两个孩子上学。
2014年3月某日,朱先生驾驶摩托车送两个孩子去学校,行驶途中小敏的脚不慎被绞进了车子的链条,脚趾严重受伤。岳先生夫妇花费了1.7万余元医药费。朱先生在支付1.2万余元后便拒绝赔偿,为此小敏的母亲将朱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
小敏母亲在庭审中指出,双方约定使用汽车接送小孩,但事发当天朱先生为图方便,驾驶摩托车送两个孩子去学校。根据交通法规,用摩托车搭载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是违规的,故朱先生应当对小敏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朱先生则认为双方的确就轮流接送小孩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但并未就接送方式作出约定。事发当天也不是他第一次用摩托车送两个孩子去学校,小敏的父母应当知晓且没有表示过反对。
同时,当天之所以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小敏从摩托车上跳起来,对此小敏的父母存在教育管束不力的问题。此外,朱先生还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朱先生家中有适宜接送两个未成年人的汽车,故按常理应用汽车接送。现朱先生未举证小敏父母同意或明知其用摩托车接送未成年人的情况,故朱先生对小敏的人身伤害具有明显过错。同时,朱先生用摩托车送小孩已有一段时间,但小敏父母对此未有察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案说法】
问:赵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义务帮工?
答:义务帮工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义务帮工须符合无偿性要件,而无偿性并不能仅仅理解为实施帮工行为时不要求对方给付金钱,而应当理解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包括金钱、劳务、权利等任何对价。本案中,小敏父母与朱先生之间达成轮流接送小孩的协议,系以各自的劳务为对价,因此朱先生义务帮工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