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启用 若无法停靠目的地将退费
记者 查 睿
晨报讯 昨日上午,2015上海邮轮旅游节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拉开帷幕。活动中,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五家知名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 范 文 本(2015版)》,该范本为全国首份规范邮轮旅游经营活动的示范文本。合同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邮轮无法停靠目的地港口的,旅行社应退还该港口的港务费以及未发生的岸上观光费用。
近年来,上海的邮轮旅游快速发展,邮轮旅游成为广大消费者出境旅游选择的新宠。今年1-7月,以上海为母港的游客人数达到84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25%。记者了解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旅游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已在9月1日正式启动。该示范文本可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上海市旅游局网站查询下载。
记者发现,邮轮旅游受天气影响较大,实践中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延误、靠港时间缩短甚至取消的情况屡见不鲜,游客有时甚至会采取罢船等过激措施要求船方或旅行社赔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合同约定,当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布信息,告知具体解决方案。其次,对行程前发生不可抗力的,游客在合同中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最后,合同区分了行程前或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两种情况,分别设定了延误不足一天、无法停靠目的港以及自然天数减少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如延误不足一天的,则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退还旅游费用的金额;无法停靠目的地港口的,旅行社应退还该港口的港务费以及未发生的岸上观光费用; 至于行程自然天数减少,旅行社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按照减少行程的自然天数所占计划行程的百分比退还旅游费用。
如果旅客不同意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约定,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另外,合同对擅自转团进行了约定,并强调了旅行社的责任。合同明确,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游客在行程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全额退还已收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15%支付违约金;游客在行程开始当日或者行程开始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的25%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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