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当票未挂失肖邦表遭冒领 典当行承担80%

20.05.2015  10:33

原标题: 遗失当票未挂失肖邦表遭冒领

  东方网5月20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一块价格不菲的肖邦18K镶钻石英女表,因典当人遗失身份证及当票后未及时挂失,名表被他人冒领,典当人刘某起诉法院要求上海某典当公司赔付损失5.6万余元。近日,该案经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典当公司承担损失80%,赔付刘某1.92万元。

  2011年5月23日,该典当公司向刘某签发一张当票记载,“当物为一块肖邦牌18K镶钻石英女表,当物估价金额2万元,典当金额2万元。典当期限自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9月23日。”在当票背面《典当须知》载明,“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当按照估价金额120%进行赔偿。”“当票遗失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当年9月22日,涉案女表被赎回,赎当凭证上有刘某的签字,赎当人向典当公司偿还当金2万元和利息100元。

  2014年1月中旬,刘某向法院起诉称,他在上述期限向该典当公司典当涉案这块名牌女表。当时典当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赎回当物须凭本人身份证,不得由他人代理。刘某声称他的身份证及本案系争的当票原件,在2011年9月20日遗失。同年10月底,他去该典当公司办理赎当手续时,却被告知当物已被他人冒领,直到2013年11月中旬,该典当公司才将并非系他本人签字的赎当凭证给他。刘某提出要求判令该典当公司赔付5.6万元。

  法庭上,典当公司辩称当物已经按照正常流程被赎回,刘某已丧失了赎当的权利,且刘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提出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典当公司还提供当票及《典当须知》证明,系争当物已按正常流程办理了赎当手续。

  法院认为,刘某在2013年11月间才拿到赎当凭证,经比对赎当凭证上的签名笔迹才知自己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刘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典当公司在典当期内办理赎当手续,应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而典当公司违规办理赎当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法院以为根据《典当须知》规定,当物在典当期间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在扣除典当人应支付的当金及利息外,按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考虑到刘某在当票及身份证遗失后,未按《典当须知》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应自担20%的赔偿责任,遂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