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也白搭? 女子无法证明亲属死亡遇继承难
几年前,为了省下公证费,继父在老邻居的见证下立下书面遗嘱,在其和老伴儿去世后,名下的两套房子由继女继承。但让身为女儿的杨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在父母相继离世后,等待她的继承之路却无比艰难。“虽然公证处认为这份遗嘱有效,但要想继承父母的遗产,我必须提供生父的死亡证明、继父前妻的死亡证明、继父儿子的死亡证明,可这些人我见都没见过,有的连叫啥名字都不知道,这让我咋证明啊?”9月9日,手握遗嘱却遭遇继承难的杨女士向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求助。
邻居作证 老人写下遗嘱
59岁的杨女士告诉记者,她的母亲是今年6月中旬去世的,继父则是2012年9月去世的,作为一个重组家庭,母亲和继父结婚时,杨女士才3岁,从那时起,她一直都随继父的姓。
杨女士表示,父母始终保守着有关她身世的秘密,直到2006年,这个秘密才被揭开。“当时父亲抱头痛哭,因为他想一直保守这个秘密到死,我记得父亲说了一句话:‘我们不是亲生胜似亲生’。”
在杨女士家中,记者看到了一份遗嘱和两份房证,这份遗嘱是她的母亲和继父在2011年立下的,遗嘱上除了有两位老人的签名和手印,还有两位见证人的签名。遗嘱的大概内容是:两位老人于1959年12月再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孩,其中,男方有一子,一直在山东生活,自1984年之后就没有音讯,断绝往来,没有尽到儿子的责任。女方有一女,再婚后,女儿随两人共同生活,由两人抚养成人,并在两位老人晚年患病期间忙前忙后,两位老人非常感激女儿所做的一切,特决定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名下的两套房子由女儿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杨女士表示,最初立遗嘱的时候,曾有邻居建议父母通过公证处立遗嘱,但父母担心花钱,所以请了几个老邻居作证,写下了这份书面遗嘱。
要想继承 得先办理公证
随着杨女士父母的相继离世,摆在杨女士面前的一件事,就是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于是她咨询了房产部门,像她这样的情况可否凭遗嘱直接将房产过户,但房产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得先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于是她拿着遗嘱来到了公证处,却遇到了问题。
“虽然公证处认为这份遗嘱有效,但要想办理遗产公证,我还得提供生父的死亡证明、继父前妻的死亡证明、继父儿子的死亡证明,可这些人我见都没见过,有的连叫啥名字都不知道,这让我咋
证明啊?”杨女士告诉记者,她根本无法提供这些死亡证明,母亲在世的时候,她曾问过关于生父的事情,但母亲并不愿多说,而父亲对往事更是啥都不说。
“我只知道在我不到一岁的时候,我的亲生父亲就因病去世了,在和我母亲结婚之前,继父的前妻就因病去世了,叫啥不知道,继父和他的前妻有一个儿子,叫杨元发(音),听母亲说已经去世了。”杨女士说。
可以诉讼 确认父母遗产
当天,记者就杨女士所遇到的难题咨询了公证处,公证处方面表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公证时,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所以公证人员才会要求杨女士提供生父的死亡证明、继父前妻的死亡证明、继父儿子的死亡证明。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不到的话,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开具确已死亡的证明。另外,根据不同的案件,还可以提供老邻居等关于继承人已死亡的证人证言,或被继承人单位人事档案中记载等辅助依据,使得公证人员有理由确信这一事实。此外,虽然遗嘱中说明杨女士的继父与儿子断绝往来,对方也没有尽到儿子的责任,但从血缘上来说,继父的儿子也拥有继承权,杨女士要想成为惟一继承人,必须提供继父儿子的死亡证明,并要证明他与继父的父子关系,缺少任何一项材料证明,公证处都无法开《继承公证书》。
然而,要找到父母再婚前的老邻居,在杨女士看来不现实。“我和母亲是1957年从长春来到沈阳的,母亲就是一个家庭主妇,压根就没有档案,跟长春那边亲戚的关系也早就中断了。就算想找的话,也不知道该从哪里入手。”
记者了解到,除了公证之外,杨女士还可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确认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杨女士表示,她希望市民以及有关部门帮助她想到证明的办法,如若还没有办法解决问题,她只好采纳专业人士的建议,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确认自己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