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征遗产税 沪八旬老伯想提早卖房分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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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的一天,坐落在哈密路1955号的“上海程桥晓红法律与心理辅导工作室”迎来一位满头白发的“客人”。这位老伯手里拿着两本房屋产权证。工作室接待同志热情地迎上去说:“老伯你好!”,并好奇地询问他“你手里拿着房屋产权证干啥?我们这里不是房产交易中心哟!”
“我想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把两套房子分给我的两个儿子。”老人家坐下后顿了顿,开始道出事情始末。
老人姓王,今年已是86岁高龄,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并育有儿孙,日子过得还算不错。王老伯和老伴一直省吃俭用,储蓄了一些钱。在工作期间,王老伯兢兢业业,每天一早第一个到单位,晚上下班最后一个回家,可以说是爱厂如家,大伙都称赞他是“劳模”。由于王老伯工作认真负责,多次被评为“先进生产者”,单位领导考虑到他家的实际情况,看到他家四口人居住困难、条件差,就调配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给他。
1994年,国家推行房屋改革政策,将公有使用权的房屋改为商品化房屋,由享有使用权的住户购置为个人产权的商品房。于是,王老伯将这套房屋买了下来。考虑到自己有两个儿子,要“一碗水端平”,再加上老俩口平时省吃俭用手中有些积蓄,老俩口此后又购置了一套房屋。王老伯指着手里的两本房产证对接待同志说:“我们老俩口就这点财产,我们都是八十多岁的老人了,财产以后都是他们的。再说,前几个月听同事说国家以后要征收遗产税,要交百分之二十的遗产税呢!我一套房子目前的市场价值400多万,另一套房子市场价值300多万,算下来一共要付140多万的遗产税,实在不合算。所以,以后给,不如现在给。我算了一下,现在卖给他们只需要百分之一的交易税费,一进一出我们就可以节省140多万元。”
听了王老伯的陈述,接待的同志耐心细致地向王老伯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原则的内容。
接待同志肯定了王老伯的想法积极的一面,并告诉他遗产税国外虽然有,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规定,只是传说。如果今后有的话,也要经过全国人大讨论决定,还要在全国范围内征求立法意见。接待同志提醒王老伯考虑两个儿子婚姻状况是否稳定。接待的同志告诉王老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老伯听了解释后,突然说:“我想起来了一件事,前两年我家老大夫妻之间闹矛盾,大儿媳两个多月没回家,经过双方单位和同事做工作无效,闹到了法院,最后法院判决不支持离婚。大儿媳是外来妹,自从上次的矛盾平息后,现在还可以,没听说有什么新情况。老二家夫妻之间关系倒是还算和睦,就是天天催着我办这件事,我被他们催的没有办法了,今天特意过来问一下。看来啊,今天算是来对了,真是多亏了你们的提醒。”王老伯一边说着,一边小心翼翼地把两本房产证放回包里,站起身来准备回家,还不忘回过头来说,“感谢你们的提醒,你跟我解释的这些我回去和老伴说一说,这件事我们老两口还是要商量一下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