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在遇到重大分歧或涉利益调整需听证
22.09.2015 07:12
本文来源: Sh.Eastday.Com
据《劳动报》报道,昨天,《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设想,今后地方立法在遇到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调整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来保障科学和民主立法。
2001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成为申城第一部经历听证的地方性法规。最近二三年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算得上“最热闹”的一部民生立法,每天700万人次的轨交客流,决定了这部法规的高关注度,这部法规经历了上海人大的第12次立法听证。从第1次到第12次,立法听证制度不断完善,一个显著变化是:听证报告公示。2013年9月,“轨道交通立法听证报告”在上海人大公众网上公示,这也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最后一环———回应听证陈述人。报告详细阐述了听证陈述人的观点,拿出了处理意见。这样的听证流程,有始有终。
立法听证、论证、法律草案等公开征求意见,都是立法协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今后,这些立法流程,将有明确规范。其中,修正案草案特别提出:地方性法规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情况要向常委会报告。此外,若地方性法规有关问题在部门间争议较大,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此外,《草案》设立了“单独表决制度”。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如果表决未通过,那么,整部法规就要“表决稍息”,而对分歧条款的“再打磨”不仅有助于充分表达真实意愿,更有助于立法在反复磨合中提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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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2015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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