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01.05.2015  01:00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对区县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补充通知如下:

  按照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区县财政局应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债券转贷规模内(含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将一般债券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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