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沪财会〔2015〕79号)的公告

11.03.2016  15:27
上海财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原名上海融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所马立影在2011年6月30日向我局申请设立你所时,故意隐瞒了其本人曾于2010年3月至10月间先后在江苏省和本市有关企业(非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而不符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事实,以致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了我局对你所设立及执业的批准,违反了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下同)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融裕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沪财会〔2011〕44号),并收回你所的执业证书。   为向你所送达有关上述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局曾采用电话和短信方式联系你所马立影,但未得到其回应。我局按你所原留存于我局的地址寄送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也均被退回。由于我局未掌握关于你所及马立影的其他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无法与你所联系并送达。现我局向你所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沪财会〔2015〕7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许可被撤销后,如你所的主体需要存续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如对我局的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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