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追问耍猴艺人被判无罪:会启动错案问责吗
昨日宣判后,有艺人即兴进行了猴戏表演(图片由律师刘兆庆提供)。
记者李岩
独家回应
1.死亡猴子能否赔偿?
回应:会认真对待,回应关切
昨日下午,鲍风山受访时说,对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寄养在牡丹江一家动物园而死亡的猴子阿丹的赔偿问题,“我是舍不得,还想让他们赔”,但他又表示,还没有想好,会和律师再商量。
按照鲍风山的说法,像阿丹这种会表演的猕猴,训练出来很麻烦,每只至少值1万元,他们一直都是把它当家人一样看待。
对此问题,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负责人刘金梅表示,此次终审判决主要针对的是刑事问题,民事问题他们暂时还没有研究。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他们与相关部门会认真对待,回应关切。
此前,在案件一审之后、终审之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刑侦科科长陶磊回复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涉案物,这些猴原本是要全部没收的,退还已经“属于人性化执法”。
2.能否进行国家赔偿?
回应:需咨询相关部门才能给出明确说法
昨日下午,几名猴戏艺人的辩护律师都表示,他们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之后,可能会提起国家赔偿。
按照判决书查明资料,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4名猴戏艺人均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9月4日被逮捕,9月23日被释放,前后共被羁押2个多月时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终审宣布无罪的情况下,4名当事人是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的。”刘兆庆说,争取国家赔偿,一方面是对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各项损失的弥补,另一方面也会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情,让几名当事人在受到惊吓之余,恢复对法律的信仰。
就此问题,刘金梅表示,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比较专业,需要她咨询相关业务部门才能给出明确说法,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切都会依法进行。
3.会启动错案问责吗?
回应:一审判决虽是有罪判决,但并非错判
此案终审判决发布后,不少网友都表示肯定,但也有网友提出,既然终审认定无罪,那么一审认定的有罪判决是否错误?是不是可以对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启动问责程序?
对此问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处一负责人昨日接受大河报采访时认为,此案的一审判决虽然是有罪判决,但并非错判。
“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作出有罪判决也有明确的依据,因此我们认为这并不是错判,也就不会启动问责程序。”她说,“罪与非罪,这是一个认识上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刘金梅也认为,此案一审判决的争议,属于对法律适用的理解问题,不算错案。
案件影响
历经波折,促新野猴戏规范发展
“从有罪到无罪,也确确实实给我们上了一课。”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会长张俊然说,如果此次终审维持原判,那么就会形成示范效应,对新野县当地的上千猴戏艺人形成巨大的压力,“不能外出耍猴戏,这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咋传承?”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会长张俊然说,此案案发以来,作为社会最底层的猴戏艺人,他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扶,此次法院终审改判,也让他们充分看到了司法部门对于猴戏及猴戏艺人的看重和敬畏,给猴戏的传承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特别是经历此案,新野猴戏这种文化遗产闻名全国,广为人知,备受关注,实在难得。”他说。
即便如此,在认识到法律规范愈来愈严格的现实问题后,包括张俊然在内的不少猴戏艺人仍然对猴戏的发展前景表示担忧。
“办不来运输证,就是森林公安局不抓人,那也可能被林业局处罚,这还是一个大问题。”张俊然说,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四处流浪的猴戏艺人实在难以靠自身力量解决,需要有关部门创新管理。
“传承了几千年的新野猴戏,模式一直未变,出现现在的发展难题,是必然的。”新野县文化局副局长高现义说,新野猴戏现在存在的问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制度的调整,使得这种文化遗产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
此前,身为新野县人大代表,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发起人黄爱青曾多次在人大会议上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关注新野猴戏艺术发展,让这种原本自生自灭、已经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艺术,尽快走上规范、稳定发展之路。
昨日下午,刘金梅也介绍说,终审宣判前,他们原本拟定了规范猴戏艺术发展的司法建议书,准备发往新野县级有关部门,但在通过走访得知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已经引发多方重视之后,决定放弃发布。
“文化遗产是我们的共同财富,我们也不希望看到它的衰落。”她说。
事件回顾
时间轴
记者郭启朝
2014年7月9日
新野县樊集乡农民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田军安四人携带自己家繁殖饲养的6只猕猴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被该市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在查清四人所带的6只猴都有合法饲养证的情况下,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向当地检察院提请批捕。
2014年9月23日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4位农民携带各自驯养的猴子从河南省到黑龙江省,未凭驯养繁殖合法饲养证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考虑到被告人带领自繁个人驯养的猕猴演出,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后,四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0月28日
由3省8名律师组成的辩护律师团给黑龙江林区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同时发出要求二审公开审理的申请。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批转黑龙江省林区中院要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2014年12月4日
辩护律师团将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递交黑龙江林区中级法院。
黑龙江林区中级法院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定于2015年1月20日在南阳新野异地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