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将小区大堂出租 奢华大堂险成券商营业部

17.09.2015  11:06

  “奢华的超五星酒店式双大堂设计”是位于锦康路上香梅王座的招牌,也是打动许多购房者的亮点之一。可是日前,赵女士等数位业主集体向本报投诉热线反映称,开发商近期试图将二楼的空置房屋和一楼外部大堂出租给证券公司做营业场所。尽管业主合力阻止了事件发生,但事件并未就此结束,业主们为此十分烦恼。

   业主:大堂应服务于住户

  记者日前来到香梅王座时看到,一楼外大堂的布局宛若一只打开的贝壳,而伫立大堂中间的巨型水晶灯则是那颗“珍珠”,显得气派十足,可是,业主们却无法在夜间欣赏它亮灯时的耀眼光芒。“由于最近的纠纷,内外大堂目前基本处于失控的状态。”赵女士说。

  赵女士向记者指出,她2010年购房时,开发商便基于商品房广告承诺过,双大堂会服务于业主,二楼也将计划开发成健身会所,提供给业主。从赵女士提供的售楼宣传册中,记者注意到,开发商的确曾许诺,入户大堂专门为业主定制,配备24小时私人管家。但是8月末,开发商金大元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试图将香梅花园王座二楼空置房屋和一楼外大堂出租给某证券公司做营业场所,并趁物业更换之际指示承租单位进行装修。尽管,在香梅王座业主们的维权努力下,证券公司已停止了入驻,但空置的大堂与二楼房屋,仍在进行小范围的施工,在二楼的过道中堆满了各种建筑施工材料。

  “开发商在售楼时承诺我们可享受超五星级酒店式双大堂的生活品质,如今却想将王座大堂私自出租给证券机构,这是强行给业主提供‘炒股’便利吗?”赵女士十分气愤。更让业主们担心的是,一旦开发商将大堂出租给外方,那么外人便可通过安全楼梯进入任意楼层,业主们的住房安全将受到威胁。

  以赵女士、龚先生为首的王座业主大多认为,开发商若想将大堂与空置区域出租,必须得到业主们的同意,并且用途必须是服务于业主才行。

   开发商:附则中已明确产权归属

  对于为何将二楼的空置房屋和一楼大堂出租给证券公司做营业场所一事,开发商则表示,他们享有对于外大堂的产权。记者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售楼协议附则中注意到如下条文,“根据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及场地和设施设备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对于开发商所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售楼宣传册及预售合同与该协议不符时,应以该协议为准。”因此,他们认为将外大堂及二楼房屋对外出租是合法行使其所有权。

  针对开发商的说法,业主们并不买账,赵女士表示,如果按开发商的说法,那么王座业主何谈拥有双大堂呢?“想到以后进家门前,必须穿过别人的办公场所,这算怎么回事?”龚先生也不接受。

  记者同样就此事先后致电了花木街道房管局、香梅居委会负责人,两处负责人均表示知晓并处理协调过此事,不过,目前业主与开发商分歧较大,他们正在努力斡旋,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律师:开发商做法值得商榷

  经记者的调查,纠纷的整个关键就出现在“商品房广告”与“售楼协议”不一致上。开发商金大元方面认为,因为业主们在协议上签字了,因此便是认同协议中所有的内容,包括外大堂的产权归属。而业主们则认为,“商品房广告”是他们购房的根据之一,开发商应该满足承诺。

  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李进付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具体到本案,李律师说:“从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角度来说,开发商的商品房广告对于购房者购房产生了巨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即开发商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做出有利于业主的开发行为。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杨大伟律师,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告诉记者,依《合同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一旦做出不利于向对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从这一点上,杨律师分析认为,开发商仅在附则不显眼处规定了产权的归属,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基于此,杨律师认为,开发商一定要对该大堂部位进行出租使用,前提必须首先保证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其次,开发商的出租行为必须能够使楼房实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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