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运输管理处进一步规范完善“违规企业约谈制度”
对违规企业约谈作为一种创新的监管方式,目前在城市交通运输各行业广泛运用。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创新服务举措,规范约谈流程和文书应用,强化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警示作用,督促其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市运输管理处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运输企业行政约谈制度。其适用范围是城市交通运输企业行政约谈(以下简称“约谈”)制度是本市各级交通运管机构在其监督职责范围内,为促进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相对人经营活动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安全要求的宣传、警示教育,和督促整改的监管工作。
有“(一)预警工作需要;(二)承担重大保障活动和任务的;(三)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隐患或问题的;(四)管理相对人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及被举报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约谈的;(六)认为有必要实施约谈的其他情形。”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
约谈应当按照分级约谈原则进行。即约谈工作一般由发现相关问题的执法人员进行。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一般执法人员、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实施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由主要领导亲自约谈。
约谈程序:(一)在分析相对人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约谈的对象,约谈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二)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被约谈人;(三)约谈人阐明约谈目的、内容及其他要说明的情况;(四)被约谈人说明情况;(五)约谈人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六)记录人员做好约谈记录,各方当场签字确认;(七)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在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情况上报;(八)复查是否整改完毕。未整改到位的,应当跟进后续执法移送、开具整改通知书、依法停止其业务办理、媒体曝光等执法程序和手段。
工作要求:(一)约谈人员应当是具有交通行政法证的执法人员,着装规范、标识清晰,随身携带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2人;(二)被约谈人员为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负责人;(三)约谈制度是落实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出现需约谈情形时,要及时进行约谈;(四)应当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并将约谈记录及整改情况载入企业档案;(五)要加强对约谈管理相对人的跟踪督查,确保约谈效果;(六)约谈地点原则上应在运管机构办公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保存在企业监管档案中;(七)约谈时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八)应当约谈而未进行约谈的,依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