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工程师搞“副业”制作外挂牟利 被判刑罚款

13.10.2016  18:45

  软件工程师搞“副业”,编写游戏外挂软件赚“外快”。被告人曹某利用在被害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软件源代码制作游戏外挂后,由被告人黄某通过网店出售给游戏玩家,给被害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记者获悉,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是全市首例针对提供单机游戏联机对战服务对战平台的外挂犯罪案件。

  2011年,嘉定区一家网络技术公司自主研发制作了一款单机游戏搭建了网络对战平台。然而2015年1月起,有玩家发现,对战平台上出现了一款外挂软件。使用该软件,可以使游戏地图在一开始就全部点亮,玩家在对战时,就能将对方玩家的操作状态一览无余。如此一来,使用外挂软件的玩家在对战中,就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游戏的平衡性遭到如此破坏后,大量的在线用户迅速流失,给该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犯罪嫌疑人曹某、黄某很快被抓获归案。原来,曹某曾在这家公司工作过,并且从事反外挂技术的研发。2013年跳槽后,曹某便利用其在原公司非法获取的软件源代码,制作了专门的外挂,并为外挂插件设置密码验证模块。随后,曹某以30-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卖给下家黄某,由黄某经由自己经营的网店加价出售给游戏玩家。仅2015年1月至7月的短短半年时间,两人由此获利高达210余万元。

  为了混淆视听,曹某还以“辅助竞技类游戏模拟训练”的名义,申请获得了该外挂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要求辩护律师对他的行为进行无罪辩护。由于该外挂软件具备针对反外挂软件的反屏蔽,以及针对单机游戏的地图全开两项功能,因此如果安装了该外挂软件,但不用于互联网对战的话,玩家确实可以在单机游戏的过程中,使用该外挂软件将地图全部点亮进行游戏。从这个角度而言,曹某编写的外挂软件确实可能符合著作权独创性的要求。曹某认为,如果自己编写的外挂软件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了,就不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侵犯他人著作权了。

  检察官指出,作为一种工具,“技术中立”当然成立,然而“技术中立”不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曹某以合法使用的理由将其申请取得著作权证书,但却用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领域,言行不一,技术中立当然不可能成为他的护身符。

  最终,嘉定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曹某、黄某提起公诉。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