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转化瓶颈激发创新动力 市科委解读《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在5月5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科委、市教委等单位负责人介绍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后,记者专访了市科委主任寿子琪,请他对《条例》进行进一步解读。
地方立法出于三方面需要
记者: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在科创中心建设“22条”和配套文件中,也在这方面提出一系列新举措,为何还要制订地方条例呢?
寿子琪:上海采取地方立法方式,主要出于三方面需要。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迫切需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党和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国家通过修订法律、出台配套政策、制定行动方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三部曲”。为了落实中央精神、细化实施上位法,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条例。二是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迫切需要。当前,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存在一些瓶颈性制约,例如在源头上,高校院所的转化动力不足、机制不畅;在中间环节,市场化的转化服务机构数量少、力量弱,支撑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工厂的中间平台缺乏;在应用环节,企业在整体上应用新技术的意愿不强,承接新技术的能力不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理顺成果转化各类主体的法律关系,激发其转化动力。三是及时总结提炼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有关部门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不断实现政策创新和突破。为保证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上海有必要基于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地方立法,实现科技、教育、产业、财政、人才、国资、税务、工商、知识产权、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政策协同和衔接。
明确净收入和勤勉尽责制
记者:《条例》依据上位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落实,并体现地方特色?
寿子琪: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例如,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即允许高校院所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情形中,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在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形中,允许在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需要指明的是,上述奖励比例是针对高校院所的指导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又如,明确了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为了消除实践中的争议,《条例》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费用”这一计算方法,不扣除前期研发投入成本。
在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方面,《条例》规定: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针对国有企业因业绩考核压力而不愿加大投入的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为了消除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决策责任的顾虑,《条例》建立了勤勉尽责制度,明确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成果要让企业找得到接得住
记者:除了高校院所、企业这些科技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还需要政府的支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推动,《条例》在这两方面做了什么规定?
寿子琪:《条例》从政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障措施、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的角度,作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强化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基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服务信息的采集、公开制度。二是明确财政资金对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三是完善成果转化人才政策。针对国内外成果转化人才,放宽户籍、入境签证、居留许可等的办理条件;扩大高校院所用人自主权,允许其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体系,将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四是将成果转化要求融入科技项目管理。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中试熟化平台是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重要桥梁。为此,《条例》从三个问题入手作出规定。为解决企业“找不到成果”的问题,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分析、交易代理、价值评估等服务。为解决企业“接不住成果”的问题,支持各类研究开发平台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为解决企业“接住成果后的产业化”问题,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