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安车驾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事项的复函

15.11.2019  09:50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增加公安车驾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函》(沪公函〔2019〕2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本市公安车驾管便民措施和业务下放推进落实情况,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同意增加各区公安分局为“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各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以及派出所“综合窗口”为收费执收点(业务承接点)。涉及下放的具体车驾管业务事项,由市公安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并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二、市、区公安部门执收的车驾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别全额缴入市与区级国库,收费票据分别由市、区财政局提供,实施车驾管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上述事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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