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感情受挫烧9车泄愤 致近百万损失被判14年

14.11.2014  11:05

  金报讯(记者 蓝莹)今年4月18日凌晨,男子鹿某因感情受挫想发泄,放火连烧9辆停在路边的车,还有一家纸厂仓库也被殃及。11月10日,温州市苍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鹿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件回放 放火造成各类损失近百万

  鹿某,1991年出生,安徽蒙城人。

  2014年4月18日凌晨,鹿某先后窜至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建民街和毯市街路口、柳南路后面流浦新村D幢旁仓库边等地,四次用打火机点燃废纸、不干胶纸、无纺布等物品或直接用打火机点燃坐垫的方式,先后放火焚烧停放在街道上的奥拓、起亚智跑、力帆牌、丰田威弛四辆轿车。因火势蔓延,引燃紧挨上述车辆停放的福特新福克斯、起亚、丰田、奔腾X80、起亚五辆轿车。

  九辆车不同程度烧毁,经鉴定,其中八辆汽车价值合计815668元,另一辆车保险公司确认车辆修理工料费人民币2690元。鹿某在放火焚烧停放在苍南县龙港镇柳南路164号后面流浦新村D幢一仓库旁的一辆汽车时,因火势蔓延至仓库,导致该仓库内周某的部分双面铜版纸被烧毁,部分双面铜版纸因救火被水浸坏,损失近17万元。

   被告自辩 应该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苍南检察院认为鹿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建议法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

  庭审中,鹿某表示那天想起奶奶因他与妻子分手而自杀,遂心情郁闷,想发泄下情绪。

  鹿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放火罪,他未针对任何人,也没有造成国家财物损失,系因个人情绪低落才这么做的。

  鹿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放火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鹿某是因其奶奶自杀而实施犯罪行为,并非报复社会,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是指向不特定对象,虽然其是随意选择,但都是指定具体车辆,并确认车内无人后才燃烧车辆。结果也只是焚烧了几个人的财物,没有危害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

   法官说法 为什么本案定性为放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所侵犯客体的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客体系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本案中,鹿某用打火机点燃废纸、不干胶纸、无纺布等物品或直接用打火机点燃坐垫的方式先后放火焚烧沿街停放在民房前后的四辆汽车,其主观上虽系以焚烧某一汽车以泄私愤,但客观上因火势失控已蔓延至紧挨停放的其他汽车和仓库,如未被消防人员及时扑灭,极有可能引燃民房和伤及路人,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同时,鹿某在第一次放火时,亲眼目睹被其焚烧车辆因火势蔓延而引燃紧挨停放的两辆汽车后,仍继续选择车辆实施放火作案,足见其主观上已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故本案应定性为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