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徒逃跑路上溺水身亡 家属状告警方不施救

07.07.2015  10:21

  赌徒尹某为躲避公安民警抓捕跳河逃跑,不幸溺水身亡。尹某家人认为是执法人员的不施救导致尹某死亡,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警方不施救尹某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193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尹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尹某家人不服判决,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尹某家人的上诉请求。

   赌博被抓,逃跑路上不幸溺亡

  2014年4月14日,浦东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线索,辖区内某地正在进行赌博,所属某派出所即组织人员抓赌。当日22时许,由民警带领社保队员,对搭建在农田中的一处塑料大棚内正在进行“二八杠”赌博的现场查赌。抓赌过程中,参赌人员尹某跳河逃跑,后溺水身亡。其间,执法人员发现尹某溺水时,有社保队员跳入河中救助,救上岸后又积极施行了人工呼吸,执法人员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直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

   家长状告警方,没有立即施救

  尹某家人称,根据事发地的湖面情况及溺水致人死亡的生活常识,可以推定民警没有立即实施救助。社保队员并非人民警察,无法代表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且两名社保队员系自动救人,未受到在场民警的指挥。尹某在溺水之前受到暴力侵害,应该是被上述抓赌人员所为。

  而警方则称,尹某在公安查赌过程中跳河逃跑,当发现其有危险时,立即有两人跳入河中救助。尹某被救上岸后,执法民警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其实施人工呼吸等措施,直至120急救车到达,并不存在尹某家人所称的执法人员不施救的行政不作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法院:警方已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本案中,被上诉人公安浦东分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与参赌人员周某、参与施救尹某的社保队员张某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如下事实:民警于2014年4月14日,前往某镇某村查处赌博行为,其间尹某跳河逃跑。现场协助被上诉人执法的两名社保队员发现尹某有溺水危险,遂跳入河中实施救助,尹某被救上岸后,社保人员轮流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时,尹某已失去生命体征。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在尹某处于溺水危险时,已履行了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上诉人尹某家人提出确认被上诉人不施救尹某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由被上诉人对其进行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尹某家人认为社保队员并非人民警察,无法代表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并以此主张警方存在行政不作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而尹某家人所称的民警没有立即实施救助、尹某在溺水之前受到被上诉人抓赌人员暴力侵害等情形,在事发当时在场人员的陈述中均未能反映。因此,法院也不予采信。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无误,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尹某家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尹某家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