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 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3月11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14年12月北京、上海依托铁检分院挂牌成立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5年底,北京四分院共受理新增管辖案件105件,其中审查起诉案件28件39人,上海三分院共受理新增管辖案件220件,其中审查起诉案件109件204人,办理了案值近700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刑事案件等一批典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中央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确定在北京、上海依托铁检分院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工作。同年12月28日、12月30日,上海三分院和北京四分院先后挂牌成立。
一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职能管辖范围基本确定。围绕“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的目标,两试点检察院认真研究探索案件管辖标准,加强研究分析,将跨地区、易受干扰的特殊类型案件纳入试点管辖。北京下发了《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暂行)》,上海下发了《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和《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管辖的规定》,较为科学地界定了试点单位的职能管辖。
——案件办理走向正轨。中央确定的八类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特殊案件管辖,北京四分院办理的案件中已涉及五类,上海三分院办理的案件中已涉及七类。北京四分院办理了首起跨行政区划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首起指定管辖职务犯罪案件,首起涉外刑事案件。上海三分院办理了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的重大假冒注册商标案,由最高检和公安部督办的“11·25”特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机构设置不断优化。两试点检察院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整合内设机构,凸显扁平化管理和办案组织专业化要求。北京四分院大部制改革初具规模,将原来的14个部门整合为9大部门,上海三分院设立12个内设部门。
——选拔培养一批业务人才。北京四分院通过考察测评,完成了首批10名主任检察官、40名检察官助理的任命工作,上海三分院择优确认36名入额检察官、26名检察官助理。两个分院都通过选任、选调、招录等方式加强中层干部配备,引进一批具有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海关、海事、航空、水运等领域专业知识的检察人才,充实了办案力量。分类管理模式已初步形成。
此外,两试点检察院还不断探索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北京四分院与北京四中院、知识产权法院等建立了多方位沟通联系机制,就民事、行政审判和检察工作达成了《关于加强沟通协作构建新型检法关系的框架协议》;按照深化检察改革部署要求,拟定了《检察官办案权限规定》等12个配套制度,制定了《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侦捕诉监督配合的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9个。上海三分院与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海事法院、海关缉私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建立了工作联系配合和执法办案衔接制度;制定了自侦、刑检、民行等内部案件移送及工作协作配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