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一超市出售过期食品 法院判“退一赔十”
16.08.2014 19:14
本文来源: News.Online.Sh.Cn
食品包装上的一个日期,购买者认为是质保截止日期,店家却辩称是商品生产日期。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买卖纠纷案,法庭判决店家“退一赔十”。
今年3月,阎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10瓶单价88元的“十全青涩梅果醋”,合计付款880元。该商品简体中文标签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保质期至2016年11月5日。但他发现,根据该商品包装上的繁体字标注以及包装盒上的日期,2013年11月6日应为到期日,该商品出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于是,他以超市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
被告超市却表示,原告在购买该商品时,双方对保质期进行过核对,收银员在购物小票上加盖了“出售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印章。该商品在进口之前,已由国家质检总局检测合格后予以备案。再次,该商品原产地在台湾,据经销商介绍,因制造商使用了旧包装盒导致该日期有误,故应以经检验合格的简体中文标签标注内容为准。
经两次公开审理,法庭认为,根据涉案商品原包装中的说明及标注内容,喷印日期“2013.11.6”显然为商品到期日,被告的辩称无事实依据。涉案商品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
法庭认为,被告销售过期食品显属违约,原告诉请退还购物款880元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作为企业法人,应当明知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有义务避免过期食物上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800的诉讼请求,同样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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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2014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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