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退税”,能否简易可操作

07.01.2015  13:18

  日前,中科院发布的一份报告建议,中国应建立按家庭与个人皆可申报的个税申报体系,赡养父母可申请退税。这一建议既可以更好促进社会公平,也符合国际惯例,因而得到广泛赞同。但目前要实现这一政策,在操作层面上面临着诸多困难,考验着有关政府部门的治理能力。

  同是1万元的收入,对不同人的意味迥然不同。对于没有家庭负担的单身汉而言,这1万元可能就是他的可支配收入;但对于上要赡养父母、下要抚养子女的家庭栋梁来说,真正属于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这1万元打个对折都未必有。对于这两个人征收同样的个税,并且没有其他救济退税的渠道,显然有失公平。

  中国特殊的国情,表现在家庭成员关系密切。财务通常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核算。相应地,个税就应该既能以个人申报,也能以家庭申报,并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赡养、抚养等家庭支出情况。当然,如此一来,政府部门的治理难度将会大大增加。比如目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必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开支情况,实行一刀切计征。并且由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简便易行,极少漏征。一旦综合考虑家庭开支情况,许多基础治理制度的短板马上暴露无遗。比如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如何保证纳税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纳税者个人的隐性收入,以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赡养、抚养等具体情况如何掌握?在大规模人口迁徙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纳税人“家庭成员”的范围?须知,在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工作的年轻人,赡养远在中西部省份农村父母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没有建立完善基础性的社会治理制度,按家庭计税的征税成本就会非常高昂,很多工作都不是财政税务部门所能够胜任。

  当然,治理难度大,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畏难裹足、止步不前。痛点难点在哪里,工作和努力的方向就在哪里。实现个税税负公平所面临的制度短板,正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所需要发力的地方。包括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压缩隐性收入和隐性支出的空间,将社会成员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置于监管之下;完善户籍登记制度和财务监管制度之间的衔接,掌握纳税人家庭赡养抚养等具体情况等等。

  这些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还能在更广泛的领域提高个税征收的公平性。目前个税征收最受诟病的地方,就在于其实际上已经沦为“工薪所得税”。因为工资薪金所得完全置于财务监管之下,并且单位代扣代缴,所以应征尽征。但实际上,一方面工资薪金普遍不高,只在满足城镇居民衣食住行之后略有盈余;另一方面,工薪收入者处于社会收入分层的中间阶层,属于“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中应该着力培育的部分,不应该成为个税征收的主要对象。

  现有个税征收制度的缺陷,暴露了有关部门税务治理能力的不足。完善个税征收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二次分配功能,既要求税制设计更合理、征收手段更完善,也要求全社会的信用体系、财务制度、人口管理制度等基础性制度的建立完善,最终补足社会治理能力的各种短板。当“赡养父母可以申请退税”从无法操作到完全实现,它将标志着一系列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