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

17.12.2014  18: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可申请抢救性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工程项目、回收主体须履行的义务等内容,细化了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暂行办法》,可申请抢救性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工程项目为:国家和自治区批准、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工业园区(集中区)和城镇规划建设区项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暂行办法》强调,稀土回收不得对外承包和转包,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的范围和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方案确定的范围;建立稀土生产、销售台账制度,定期向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恪守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回收的稀土氧化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销售,由具有相关资质并取得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的企业进行冶炼分离。相关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负责对稀土矿堆放点及加工点进行治理恢复;不得收购工程建设项目剥离的稀土以外的稀土资源;回收工作完成后,完成土地复垦等后续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设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稀土回收项目的安全、环保、临时用地手续等相关工作,督促回收主体在回收点醒目位置设立稀土回收标识牌;与回收主体签订责任书并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督促其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处理好与稀土回收点周边群众的关系,优化外部环境,做到矿地和谐;回收工作完成后,对回收工作进行综合验收,通过验收后还地于民。对于回收主体未按回收利用方案或超指标回收稀土资源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回收并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稀土开采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