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金融监管全覆盖 重点监管真空交叉地带

22.07.2016  20:31


  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所有的金融服务业均纳入监管,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

  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去年发布的上海自贸区“金改40条”也提出“加强自贸区金融监管协调,探索功能监管”。

  机构、产品、人员全覆盖

  根据《实施细则》,上海推进金融综合监管试点的任务之一是强化行业、属地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对处于监管真空、交叉地带的机构和行为的监管,实现机构、人员、业务、风险全覆盖。

  其中,就实现金融监管全面覆盖而言,《实施细则》提出了三方面措施。

  其一,全面覆盖经营机构。目前正在编制“分业监管机构清单”和“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或主管部门。其中,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列出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证券投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活动。

  其二,全面覆盖金融产品。重点推进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平台建设,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等。

  其三,全面理顺监管分工。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相关监管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推进信息互联共享既是提高金融综合监管水平的重要基础,也是难点所在。《实施细则》提出,将结合上海实际,构建以“一个平台、两份清单、三类数据库、四种信息源”为框架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个平台,是指适时研究建立上海金融综合监测预警平台;两份清单,是指梳理形成分业监管机构清单和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三类数据库,是指机构信息数据库、产品信息数据库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四种信息源,是指金融管理与市场运行信息、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行业协会自律信息、媒体舆情与投诉举报信息。

  另根据《实施细则》,上海将建立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目的是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提升协调效率和响应速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分别作为第一召集人和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并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在沪金融市场、行业协会等参加。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围绕难点重点议题,明确工作职责,议定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下设监测预警组和协调督办组,由相关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派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