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移货车不慎碾死1岁儿子 母亲起诉孩子父亲

29.08.2014  15:15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8月29日 讯父亲开车不慎碾死儿子,母亲崔某将孩子父亲、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今年4月,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7.8万余元。保险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悲剧父亲刚开几米,儿子就倒在轮下

  去年10月24日下午,遇害男童小郭的母亲崔某去理发,便将他交给孩子父亲郭某照顾。后来,郭某想移动货车,就把小郭安置在一旁,交代他不要走动。郭某刚把车移动了几米,就听到有人喊“碾到孩子了”。郭某连忙刹车,跳下车查看,发现1岁多的儿子倒在血泊中,他立即把小郭从后车轮下拖出,不幸的是,小郭已没了呼吸。

  交警事后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郭不负事故责任。

   起诉母亲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郭某是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货车挂靠在某渣土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去年5月13日,该货车以渣土运输公司的名义投保了金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今年3月4日,崔某以其丈夫、渣土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瑞安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36.6万余元。

   抗辩属于免责范围不予赔偿

  今年4月9日,瑞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三方面抗辩。

  原告崔某与被告郭某是夫妻,小郭因车祸而亡,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应该是受害人的父母即郭某和崔某。崔某作为单独原告起诉且将郭某作为被告存在矛盾,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郭某和崔某作为小郭的父母,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小郭因无人监护被郭某驾驶的货车碾死,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小郭系驾驶员郭某之子,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免责条款内容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免责。

   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今年4月22日,瑞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某驾驶货车致其子小郭死亡,应依法承担责任。渣土运输公司作为货车的被挂靠单位,须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崔某的损失经计算为35.1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超过部分为24.1万余元,由母亲崔某自负30%,保险公司按70%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两项合计27.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