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26日A04法治综合栏目报道:首次加强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个人处罚力度新《安全生产法》下月起施行

28.11.2014  04:52

 

本报讯(记者 王川)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昨天,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邀请国家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对即将施行的法规进行解读。较此前版本,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首次加强了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处罚力度,即按照事故等级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

之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安监部门常常处于相对被动状态。此次法规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作出规定,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执法部门。而且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较此前版本,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也首次明确处罚规定,即按事故等级,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同时规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