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18.01.2017  02:00

各区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同时,按照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要求,区财政局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本区下一年度市转贷一般债券、专项债券额度以及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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