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要求,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24号)三项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三项制度转发给你们(三项制度均可在财政部或上海市财政局网站下载),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财政部三项制度规定,2017年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始逐年编制本部门上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各区县财政局开始逐年编制本地区上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局将逐年编制全市上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2016年,本市将选择部分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先行试点,试点范围和试点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重要性,要深入学习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相关制度,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地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为全面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做好准备。
(二)清查资产,理清负债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清查出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明确资产权属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各区县财政局要按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理清政府负债,做好债务管理工作。
(三)细化核算,夯实基础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并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要求,细化会计核算内容。涉及到政府内部往来、收支等经济业务,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设置明细账、备查簿,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以便为抵销合并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