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谭丽、闫晓升等两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谭丽、闫晓升为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谭丽为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谭丽(注册证号31120020)、闫晓升(注册证号14080036)、刘嘉南(注册证号23140019)、谭燕(注册证号31140012)、孙红宾(注册证号11020136)、郑福仕(注册证号14100020)、代丽娜(注册证号41100080)、胡学东(注册证号51000048)共8人为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办公地址在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1幢A区662室。
六、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从事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七、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花莲(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手续后,向我局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