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颜强、王乐红等两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颜强、王乐红为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颜强为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颜强(注册证号65030068)、王乐红(注册证号31000660)、胡特慈(注册证号31000104)、张伟光(注册证号31120007)、赵国良(注册证号31000895)、胡立珊(注册证号31000653)、庄关珍(注册证号31000130)、庄关凤(注册证号31090007)共8人为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资总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在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楼6069室。
六、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从事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七、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上海城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手续后,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局备案,同时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