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的通知
11.09.2015 16:25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各工程设备监理单位:
经2015年7月30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质技监规〔2014〕48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行业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全市设备监理活动和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将第六条中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的职责修改为:“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备监理业务培训、人员登记、信息交流、政策建议、权益保障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将第九条中设备监理单位的人员要求修改为:“设备监理单位应符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7号令)对设备监理师的有关规定,且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设备监理师登记手续。”
四、将全文中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修改为“设备监理师”,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修改为“设备监理师资格证书”。
五、将全文中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修改为“区、县质量监管部门”。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25日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9.2015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