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订酒席钱成预付款 欲取消酒店拒不退款

21.07.2016  18:10

  消费者在预订酒席时,往往会被店方要求预先支付一笔价款,但对于这部分价款究竟是属于“定金”还是“订金”,知之者甚少。近日,消费者吴先生致电本报消费投诉热线反映,其在顺风大酒店瑞虹店预订了三桌酒席,在交纳了900元后,因故欲另择酒店,却无法将价款取回,店家告知该笔费用将转化成预付款,限其一年内用尽,双方因此出现争议。经本报努力协商,顺风大酒店已将价款全部退还吴先生。

   订酒席钱成了预付款?

  吴先生向记者介绍,他7月初在顺风大酒店瑞虹店预订了7月23日晚的三桌酒席,并预先支付了900元的价款。7月7日,由于出席人数一再增加,导致原预定席位无法容纳。吴先生与店家协商沟通无果后,只好告知店家,不再预定该店的酒席,并要求取回900元的钱款。

  “他们不退,说要我在一年内消费完毕。”吴先生告诉记者,该店店长给出的方案是,将900元的钱款作为预付款,在2017年7月8日前,吴先生都可以来店内消费。对于该笔钱款的性质,吴先生比较模糊,“就是定酒席付的钱吧。订金还是定金,我不太懂。

   预付款只是方案之一

  记者致电顺风大酒店瑞虹店,一位姓刘的店长向记者表示,是由她接待的吴先生。“这笔钱在一年内使用完毕,只是一个方案而已。不过当时,那位先生情绪比较激动,没听我们后面的方案。”刘店长称,“900元可以全退给他,但毕竟钱已经入账了,所以我需要和财务去沟通一下,等账做好后,本周会联系吴先生进行退款的。

  当记者将该笔钱款的性质抛给店长时,店长表示:“就是预订的订吧。”该店长介绍,在本店预订一桌酒席是免费的,一桌以上每桌300元,向吴先生收取900元是按程序办事。截至记者发稿,吴先生已收到了顺风方面的全额退款。

   ”与“”效果迥异

  当下,消费者面对是交“订金”还是“定金”时,往往不知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这对同音词,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却有天壤之别。本质的不同就在于,定金是法定的,而订金并非法律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具有惩罚性,《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还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保委法务部主任汪鸫告诉记者,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如果双方支付的是订金,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协商与约定方式行使,而定金则是通过法律直接保护,消费者须注意到这一本质区别。”结合本案,汪鸫认为,既然店家将款项定性为“订金”,那么,就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即使是消费者违约,店家也无权将全部价款没收。汪鸫指出,定金的支付以存在定金合同为前提,属于“要式行为”,而订金的支付形式则较为随意,消费者在交纳订金时,务必与店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护好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