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1.07.2014  23:09

沪人社养发〔2013〕4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3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2013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和《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后,再按照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37号)第一条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人每月先增加195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二)以本人按照沪府发〔2007〕27号和沪府发〔2011〕15号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加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之和为基数,再增加4%的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