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关系盛行对法治的消极解构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人情关系,而且,营造一种健康的人情关系本身就是一门学问。但如果将关系庸俗化,特别是放任这种庸俗关系在社会盛行起来,那就值得警觉了。从法治的角度看,庸俗关系的盛行,容易给法治社会带来诸多负面的影响:
一是加大社会运行成本。“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托人就势必花钱花力花时间,有时找不到直接的关系,还要绕好几个弯,通过老乡、同学、战友、同事等各种渠道,而找这些关系时往往又得请客送礼。这就必然会出现“找回一头羊,吃掉一头牛”的现象,使许多人不敢打官司,打不起官司。
二是无益于提高效率。有时一个信访案子,本来直接去信访部门排队即可,但却有不少人非要先登门拜访在信访部门工作的人,弄到一个什么条子之类,其实最后还得去排队。值得指出的是,随着执法和司法工作的规范化,许多人逐渐意识到,有些事情与其东找人、西求人,还不如直接去找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反到干净利索。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那就是自以为能直接找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解决的事情,非得回头来找各种关系疏通。
三是难保公开透明。批条子也好,打电话也好,许多关系是不能公开的,这就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土壤。例如,现在个别律师收取当事人的“办案活动费”,明确告诉当事人或其家属,这钱是用来搞关系的,所以没法开发票、收据,也没法明确告知钱给了谁、给了多少,结果当事人或其家属终究也不清楚律师到底是全给出了还是自己私吞了部分甚至大部。
四是增添彼此的不信任。案子的结果本来是公正判处的,但如今不少败诉的一方总认为是自己的关系不过硬,有时甚至双方都对结果不满意,这边认为是那边活动的结果,那边却认为是这边活动的结果。我曾经在北京同时接待过从湖南老家来的一个案子的双方当事人,收下材料后劝他们回去听候法院的裁判,本来我双方的材料都没有转寄给任何法官,但后来还是听老家的人告诉我,某某案子这边认为判重了,那边认为判轻了,双方都怀疑是我帮了对方的忙。而这种对司法的不信任、对判决结果公正性的不信任,无疑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庸俗的社会关系之所以能在如今的司法场域中盛行,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如今一些地方的司法工作质量确实不令人满意,容易导致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处理问题的及时性产生怀疑,试图借助某种关系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我国的“关系”文化根深蒂固,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向法治这种规则治理的转型中,“关系”的退场本身必然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人们对“关系”仍然处于一种迷信之中,而对法治则缺少应有的尊崇;另外,“关系”在现实中的不少场合确实有一些作用,使人不敢、不得不重视关系。
但是,在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里,“关系”本身决不能起如此大的作用。那么,“关系”究竟应在何时、何种场合起作用,又在何时、何种场合不起作用呢?我到想起了在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时的两件往事:一是我跟我的合作导师爱德华教授提出想去访问纽约市警察局,他马上说,他有一个学生在那里,可帮我联系警察局长,后来果然联系成功,使我的访问收获很大;二是我初到法学院时,访问学者的电脑还没有布置好,于是我找一个熟悉的美国学生,问能否借他的密码来上一下网,没想到这位在北京就已相识的朋友却说:他本人当然没问题,但他需要去问一下有关的工作人员,看能否将自己的密码借给别人使用。这两件小事说明什么呢?第一件说明美国人也喜欢在某些时候找关系,但这种关系不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第二件则说明美国人在讲“关系”时是有原则的,即要看规则允不允许,如果不允许,则再好的关系也不能违背规则。
故此,我国需要逐步建立起一种健康的关系文化,既让关系成为社会和谐、人们友好相处的润滑剂,又坚决抵制庸俗关系侵入它不该进入的地方。要建成这样一种文化,当然需要有配套的制度建设,如通过打造“阳光政府”、“阳光司法”,让一切暴露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使那些见不得人的关系无法得逞;又如,通过设置司法人员和律师的隔离带,也就是说,在办案过程中,不能私自接触,不能随便接受宴请,使一切需要沟通的拿到台面上来;还有,要通过切切实实的行动,使广大老百姓明白,这个社会,最可靠、最划算、最省事的就是不要去东找西找,而是直接去找我们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个人。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