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修订《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等各项资产管理行为。对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扩充,要求“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本区行政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是明确职责齐抓共管。落实“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确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资产配置、处置审批、出租出借审批由区机管局负责;除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外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开展资产管理检查。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项检查,将选取资产管理权限有变化的预算单位、街道为检查重点,从而增强预算单位资产管理意识,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好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