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审议相关规定 “重答复轻落实”现象有望立法改善
“代表书面意见答复后落实的不多,主动告知的更少。”不少代表深有感触,很多承办部门在规定的两个月办理时期里,非常注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希望代表都能填“满意”。但之后,代表面对的事实是,无数据反映,无进程记录。那些被列为“正在解决”和“计划解决”类的答复,计划实施了没有?进展如何?如何跟踪?这些问号依然萦绕在代表心头,主动问吧,人家不置可否;不问吧,心里忐忑不安,选民那里如何交代?比如2013年“正在解决”和“计划解决”的书面意见共150件,其最终的解决率无从得知。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拟通过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代表对跟踪办理情况的知情权,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跟踪办理情况录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的规定。“别小看这个新增内容,这可是本次修改中的亮点。”市人大代表许丽萍说,有了这条规定,承办部门给出答复后,代表就可以在网上看到跟踪处理的最新进展了,做到心中有数。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办理制度,贯彻好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分级负责制。为强化承办单位的工作责任,本次立法也有具体规范。修订草案明确,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对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把关,将承办单位对代表的书面答复“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修改为“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以公开来督促承办人加强工作责任心,要求承办单位将“承办人”有关信息录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
为推动承办单位更好地落实对代表的承诺,针对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情形,修订草案第22条增加了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有关书面报告的规定。此次立法对承办单位内部监督也作了相应规范,即“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自查,自查工作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牵头,通过听取汇报、调阅文档,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同时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途径,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选稿:贡小翔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