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要给停车费涨价定规矩 个别小区猛涨7倍
广州一些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已经开始涨价了:从9月1日起,天河区金田花苑第三期小区停车费由之前的每小时4元涨到了8元,而且上不封顶,这也意味着该小区居民停一天车最高要交192元 。王先生表示难以接受:“这个小区是商住两用的商品房,里面有很多是小区业主。之前4元/小时,3小时封顶,停满24小时24元。现在猛涨到192元/天,一下涨了7倍,实在太贵了!”
淘金路一小区停车费一夜暴涨,业主临保停车费由原来的每24小时16元飙升至115元,月保停车费由600元涨至800元,淘金花园小区业主抗议之后,物业公司承诺月保车辆停车费暂不涨价,临保停车费由原来的每24小时115元降至40元。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绝大部分小区暂未涨价,也无涨价打算,仍处观望状态。但王先生表示很担心其他小区跟风涨价:“这附近其他小区都没听说涨价,我这几天都将车停在附近其他小区里。最怕的是个别小区涨价之后,其他小区跟着效仿,到时候停车费就会暴涨。”
部分小区对小区月保车位提价。滨江东路一处住宅小区将停车月保费由之前的500元/月上涨为800元/月,但与临保4元/小时、3小时封顶相比,月保价格依然略贵:“月保车位本来就很少,多数是临保和小区业主自有车位,所以涨价对车主影响很小。”
不需要价格审批 不等于政府完全不管
记者从广州市发改委获悉,目前广州市发改委正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已经征集过相关部门意见。虽然小区停车场价格今后不再需要经过价格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并不代表政府就完全不管了。
广州市发改委正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下发后,广州市委立即与市交委、住建委和停车场经营协会等有关方面沟通衔接,研究制定我市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政府列管以外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近日,就初步拟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组织业主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消委会、企业代表等各界人士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修改完善当中,拟按有关规定程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悉,之前广东省发改委发布的通知提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省发改委还专门提醒各地市要组织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加强停车服务收费水平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商业配套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价格水平。
车主可拨12358举报乱涨价
广州市发改委提醒,如果有小区物管擅自涨停车费,业主可在取得涨价收据后致电12358,向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举报。
广州市发改委加大价格巡查力度。从2015年8月16日至今,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保管服务行业市场秩序,广州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上下联动,对全市多个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巡检。特别是对社会反映较大的位于天河区、海珠区等地的金田百佳小区、富基广场小区、富景花园小区等多个小区的停车场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这些小区停车场的车位产权均由个人或建设单位取得。停车场皆计划从9月份开始实施调价。
目前,检查组已告诫以上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的规定办理,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约定。对占用小区公共用地的停车场,必须通过小区业主大部分(“双过半”)同意才可调价。
其中也发现淘金花园正平北街露天停车场属小区公共用地,该停车场经营者没有经过“双过半”用户同意自行调价。检查组已责令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立即整改,并告诫其调整收费标准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双过半”执行。目前,该物业公司已暂停调价,并承诺将严格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市发改委将严查价格违法
据悉,广州市发改委将向各停车场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发出《关于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提醒广大停车场经营者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营造和谐的价格氛围。
下一步发改委将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管工作力度,努力维护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秩序的稳定。一方面,积极开展价格监测。发改委将会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停车服务收费水平的监测,及时掌握广州市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通过官网或各大媒体向社会公布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商业配套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水平,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合法合理定价。
此外,继续加强价格检查,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定价权,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三种情况下
涨价禁任性
一、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绿地或其他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费调整需经过半面积的业主以及人数过半的业主(俗称“双过半”)同意,且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是俗称的停车场“二房东”,即停车场经营者从业主手上获得停车场经营权,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三、未出证的车位、车库,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可继续按照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收费标准收取。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文/记者耿旭静 通讯员穗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