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被"辞职:员工请假结婚 老板算其旷工

30.04.2015  13:32

  

  因婚“”辞职、船员讨薪“马拉松”……每个与“东家”闹得不欢而散的员工大概都有这样那样的不满,被告上法庭的公司或许也会有委屈与无奈。五一劳动节前夕,浦东法院梳理了多起已经审结的劳动纠纷案件,年轻白领与公司之间的纠葛正越来越细节化。

  [案件回放]

  “我结婚对您来说是个噩耗

  很难想象这11个字给人带来的情感冲击,尤其当它出现在一封请假信中。

  “婚期本来是想凑个假期,可算了三次(合八字)都这么个日子。当我听人事传达了您的意思:如果要请婚假那就离职吧,我顿时就蒙了。我知道我结婚对您来说是个噩耗,可我真的不想失去这份工作……

  2014年4月18日,周五晚,医药公司29岁的小王“斗胆”给老总发了一封电子邮件,想请4月21日到25日五天假期。两个月前登记的她,想在4月23日举办婚礼。

  收到邮件的第二天,老总把它转发给人事,并告知这是先斩后奏,21日也就是周一例会上讨论。例会上,老总表示,小王未经允许私自旷工,待其上班时,由其选择自动离职或旷工离职。

  4月28日,小王来到公司上班,被以“4月21日至25日未按公司规定出勤,连续旷工5天,情节特别严重”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书面通知。小王拒签后,公司做了邮寄送达。

  而小王认为自己并未旷工,于是向仲裁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后,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4月8日,我向人事请过婚假,得到‘请假就离职’的答复;4月11日又通过QQ向老总请假遭拒;无奈之下,4月18日晚发了邮件。”小王说。

  “4月8日、11日的请假,被告并不清楚。收到18日的邮件后,被告未告知原告不准假的意见;21日的决定,考虑到原告正在举行婚礼,为不影响其情绪,也未联系告知。”医药公司表示,“原告担任药品注册专员,这个岗位上只有她一个人。

  据查明,医药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载明,如员工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作息管理制度、补充条款”又规定,对于病假、婚假等特殊假期,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婚假应提前1个月向部门领导与总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等。

  对于双方争议,承办法官程小勇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5天未出勤上班是否属旷工。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4月8日、11日,原告分别提出过婚假申请,4月18日晚再次发送电子邮件。而在收到邮件至28日原告再次上班前,被告并未告知不同意婚假申请,也未通知原告需回单位上班,且该期间原告确在举办婚礼。在被告未明确拒绝婚假申请的情况下,认定原告旷工,既于理不合,也于法无据。

  综上,法院判决恢复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2015年3月16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浦东法院民一庭庭长俞波介绍,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到2014年7年来,浦东法院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2025件、3048件、3498件、2648件、2307件、2318件。2010年到达峰值,之后总体下降,近两年较为平稳。

  俞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情况总体向好,不过也有两类值得重视。首先是80、90后劳动关系稳定性较差。受理的纠纷中,35岁以下的劳动者比重也不断增大,从2013年38.49%增大到2014年43.30%。

  俞波分析,年轻人劳动关系不稳定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行业。涉案80、90后集中在房地产、餐饮、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受市场走势影响大、稳定性相对较差。二是经历。由于年龄小、工作经历少、较容易有跳槽行为。三是权利意识。相较于前辈,80、90后受教育水平更高,维权意识更强。

  其次是加班工资。2014年判决的1145起案件,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占劳动争议判决案件的33.10%。

  俞波介绍,加班工资往往金额琐碎,对过去数年中的每一天上下班时间、每个月的工资基数、每一年不同的法定节假日,都需要一一计算核对。

  从证据上看,劳动者无法掌握单位的考勤资源,举证困难,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又往往得不到劳动者认可。从性质上看,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还是劳动者自愿行为,也往往争议较大,尤其如保安、门卫、司机等行业劳动者,其正常上下班时间本身就难以界定。

  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资源

  据浦东法院民一庭顾丹丹统计,2014年判决的1145起案件,劳动者完全或部分胜诉792起,占69.17%;劳动者败诉353起,占30.83%。劳动者败诉原因集中在证据缺失、时效经过、诉请不切实际等方面;用人单位败诉则主要由于制度与用工不规范。

  “与这些显性问题相比,有三类隐性问题,可能更需要引起注意。”顾丹丹说。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采用“迂回”方式,如:女职工因怀孕身体不适就医,医院开具病假单,用人单位将病假冲抵年休假,或认定请假手续不符合规章制度规定,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对工作中的轻微过失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以保护“三期”女职工为由,变更工作岗位,变相降职降薪等。

  童蕾法官则在案件中发现一些“生病”的病假单,主要有四类:一是病假单虚假,如从网络渠道购买病假单,伪造疾病证明专用章;二是病假单瑕疵,存在涂改、倒开等表面瑕疵;三是开具流程瑕疵,如未按医院正常流程挂号就医,而是通过朋友问诊后开出病假单;四是不提供原件,包括病假单原件、就诊记录及医疗费发票原件等。

  据统计,2014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病假单不规范导致双方发生工资支付甚至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的为24起。

  此外,俞波还特别指出,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隐疾”,不仅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