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在职员工被曝开专车 单位或可解除其劳动关系
原标题:同事被曝开专车办公室里啥反应?
据《劳动报》报道,最近,上海大规模整治网络专车非法客运的消息备受关注,毕竟坐专车、开专车的职工都不是小数目。而在办公室里引发最多口水战的,莫过于其中一条处罚办法: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有关部门将把其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万一有同事被通报开专车,同事会有什么反应,办公室氛围会有微妙的变化吗?记者昨天通过微信“有你安Union”开展了调查。
针对“如果你的同事开专车被通报,你怎么看”的问题,调查共设计了该罚、理解、无所谓、观望等5个选项。结果显示,48%参与调查的网友选择了“理解”;排在第二位的是“不认可通报的做法”,有32%的网友选择了这一项;选择“无所谓”的网友占了8%;还有6%的网友选择“观望,自己也想开专车”;只有5%的网友认为开专车“该罚,副业会影响本职工作”。由于选项有限,不能完整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许多网友还给我们留言。与调查结果有所不同的是,网友们在留言中表达的意见居然相当一致,大家都认为需要对专车制定标准并出台进一步的规范措施,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创新。
在选择支持专车的网友中,职工占了大多数,有人就直言不讳地说道:“时代在前进,专车又何妨”,还有人认为专车的产生是需求促进的结果,一方面部分人工资不高,需要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市民的出行也需要专车助力。也有一些职工不认同“通报单位”的做法,他们认为开专车和单位的管理没有直接关系,还有呼吁放开营运行业准入机制的。
在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部门看来,最大的担心莫过于职工因为开专车而影响到本职工作。有人就说,业余时间开专车当然无可厚非,但是这其中的界线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果午休时间去开,必然会影响到下午的工作,同时开专车带来的收入也有可能让职工对单位的薪水产生不满。至于通报单位,企业管理者普遍认为象征意义更大。
参与调查的工会干部们也从社会治理和职工权益维护等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的工会主席就提出兼职专车司机是否有劳动合同,他们的权益保护存在真空地带;还有人提出营运行业进入门槛太低将会导致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良莠难辨,对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有的人也认为专车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中心城区打车难停车难的社会问题,关键还在于依法依规加以管理和引导。
网友对白
实用型:专车又何妨?
Phoenix: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开专车是非常环保的一件事情,尤其是上下班拼车,不但不应该禁止,而且应该鼓励,车主补贴一些油费,乘客享受便捷的服务,进市中心不方便停车的地方选择较为经济的拼车或专车服务也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通报单位的做法感觉很幼稚,如果真心想取缔专车完全可以直接去关闭网站,没有平台也就没有了专车司机。
任丽莉:我觉得通报单位的做法不可取,也没啥效果,这件事本身和单位与职工的管理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专车事件的火爆问题,是目前出租车市场资源不足和私家车资源过剩的共同作用结果。政府要完善立法,规范市场,明确专车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然后让市民和消费者自由选择。
喻晓:时代在前进,专车又何妨?
何忆平:现在出租车驾驶员拒载的也不少,应该引进开放机制。
joe:也想要开专车,工资少,股票亏,活不下去了。
批判型:“黑车”就该取缔
EJ:关于专车这件事我觉得如果同事是明知道违法的还开就有些铤而走险了,毕竟没有营运执照就无法对别人的安全负责,虽然可以赚外快,但君子爱财,还是应该取之有道。
Ly争做幸福小女人:举报,不同情。
凡间一草:支持政府的做法,要不就乱了套。应该取缔滴滴软件在上海运营,重打专车。还老百姓正常的租车需求,保障的哥的工作。
1789年:上海严查专车,许多人开骂,我支持严查。专车泛滥最终会挤垮出租行业。他们烧钱不是为了做慈善,垄断后必然会涨价。而且如果专车平台做大,社会治安将面临挑战,最大的问题是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将大幅度增加。
权威解读
被曝开专车,职工会咋样?
问题一:职工被发现开专车,单位能拿他怎么办?
答:首先,我们需要将用人单位发现职工从事专车业务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自行发现职工在从事专车业务;第二种情况是职工由于开专车被行政处罚后,交通执法部门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能否对职工进行处罚需要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定。职工通常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专车业务,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延伸至职工的业余时间,我们认为应当从严限定。当然,对于职工从事的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存在利益冲突或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除外。
但也不排除某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对于职工的身体及精神状态有特殊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限制职工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如果属于此类情况,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又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公示的,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罚。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对职工在业余时间的兼职行为进行限制的,那么对于职工业余时间从事专车业务,我们认为不能进行处罚。
对于第二种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简单以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罚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有违法律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罚并非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行?我们认为规章制度对于“因行政处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设定需视职工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简单地以职工受到行政处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扩张了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
问题二:被单位发现开专车,职工应当咋应对?
答:我们认为职工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从事专车业务后,首先应主动向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限制职工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的,职工应当向单位表明自己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专车业务并未对本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最后,向单位表明自己的态度,如果单位明确规定职工不能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自己今后将不再从事专车业务。
我们建议,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限制兼职行为的,劳动者在从事专车业务前应谨慎抉择。
问题三:单位能否对兼职员工“抡起大棒”?
答:从开专车我们延伸到职工从事兼职工作,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对于兼职行为,我们需要区分兼职人员是否与兼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职工的兼职行为,只有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影响”是一个定性的概念,需要根据岗位的要求以及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如果职工的兼职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书面向职工提出禁止从事兼职工作的要求。如果职工收到书面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兼职人员未与兼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视兼职行为是否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规章制度是否将此种行为定义为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唐毅(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特聘专职律师、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