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2016年9月14日,备受广大侨胞关注的《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为本市出台的第二部涉侨地方性法规,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一起,形成了本市较为完备的涉侨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更广泛地凝聚侨心、侨智、侨力,进一步促进上海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有力地提升本市侨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条例》全文共32条,涉及华侨普遍关心的政治权益、出入境权益及身份认定、护照使用、投资权益、捐赠权益、职称评定、华侨本人及其子女接受教育权益等方面。
《条例》首先明确了华侨权益保护遵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华侨享有宪法和法规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条例》明确了本市华侨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从市区两级政府、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三个层面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为了鼓励华侨回国来沪创新创业,《条例》第九、第十一条对华侨投资权益、鼓励创新创业和科研资助中的权益作出规定,强调保护华侨投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
《条例》第十三条对华侨在本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享受相关待遇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二是华侨在出国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符合相应条件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权利和程序。三是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其回国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解决华侨及华侨子女在本市就读的合理需求,同时兼顾本市教育资源现状,《条例》第十八条对华侨及华侨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在华侨和华侨子女中开展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活动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和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市的华侨两种情形,《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华侨回国来沪定居分别作了规定。《条例》还对来沪定居工作或者创新创业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市的华侨的来沪定居问题作出规定,以鼓励人才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