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大巴爆炸案一审宣判 帮父害母女儿被判15年
今年1月5日,一辆由西安发往蒲城的大巴车在蒲城县迎宾路南段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人不同程度受伤。11月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党赵飞的女儿党萌萌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丈夫曾两次预谋炸妻皆未遂
今年1月5日傍晚,一辆由西安发往蒲城的大巴车眼看就要进站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警方经调查发现,爆炸系党赵飞因家庭矛盾,欲炸死和他同行的妻子樊某引起。而事发时,樊某因未与党赵飞同坐,得以幸免。
9月2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初,党赵飞因家庭矛盾对妻子樊某怀恨在心,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其妻。被告人党萌萌明知其父党赵飞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亲,仍为党赵飞购买电池、钟表等爆炸装置辅材,并提供资金、查阅车辆发车时间等帮助。公诉机关认为党萌萌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大巴车爆炸案之前,党赵飞还曾对其妻子实施过两次爆炸犯罪,皆未遂。
被告人当庭未提出是否上诉
党萌萌的辩护人提出了爆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无证据证明这次党赵飞实施的爆炸,是党萌萌提供的爆炸装置。但党萌萌对父亲要在公共客车上炸死母亲是明知的。在整个爆炸犯罪过程中,党萌萌在父亲的唆使下,仍为其提供资金资助、查询车辆发车情况、购买钟表、电池等爆炸装置所需辅材,在主观上和党赵飞有着共同的犯意,客观上造成了多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党萌萌构成爆炸罪的共犯。
法院认为,党萌萌间接帮助其父实施犯罪,对爆炸时给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党萌萌犯爆炸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党萌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党萌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宣布后,党萌萌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