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全面落实新《野保法》 崇明宣布全区域禁猎

29.12.2016  20:0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容由原有的42条增加至58条。

和原法相比,新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新增了一部分处罚内容,处罚力度和数额也明显增大,并与刑事责任衔接更紧。

12月28日,记者从上海市林业局获悉,上海也将全面严格落实新法,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下一步,上海将继续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候鸟越冬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集群活动区等重点区域的野外巡护和看守。

        建立野保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2011年至2015年,上海全市累计查处非法捕猎、非法经营野生鸟类案件32起,其中刑事案件13起,行政案件19起。

野生鸟类资源,特别是迁徙候鸟,是上海市野生动物资源的主体。近年来,按照《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林业刑事案件执法沟通联系制度的若干意见》(沪林[2011]91号)等文件的要求,上海市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了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下半年,上海全市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候鸟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开展了“清网行动”,至今累计开展联合执法20次,共收缴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活体31只,收缴非重点保护鸟类活体199只、死体87只,拆除网具1309张、窝棚4个。

10月份以来,上海市野保部门还联合工商部门,联合对浦东、黄浦和普陀等重点区域的5家规模较大的花鸟市场,开展了联合检查执法,处罚商贩3家,收缴鹩哥、红点颏、蓝点颏、八哥、珠颈斑鸠等9种活体野生鸟类420余只。

        崇明全区禁猎

11月21日,崇明宣布全区域禁猎,崇明野生动物禁猎区成为继南汇东滩、奉贤区以外,上海第三个禁猎区,相应的保护等级也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禁猎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由执法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非法猎捕中比较常见的捕鸟网新增列入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今后,无论是否在禁猎区、保护区内,凡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鸟20只以上,即便是常见的麻雀,也将获刑。

此外,新法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也进一步提升。比如,新增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这意味着,私自买卖、运输没有合法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将面临高额处罚。

        将加大检查力度

目前,上海地区常见的麻雀、鹡鸰、貉、黄鼠狼、鹭类等动物,过去由于缺乏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即使发现无证流通这类动物的现象也只能根据情节责令整改和批评教育,而新法实施后,对这些动物的保护将更具约束手段。

下一步,上海野保部门将联合公安、工商、交通、铁路等开展联合行动,加大对餐馆饭店、花鸟市场、交通运输等环节的检查力度,密切追踪网上野生动物、制品及捕猎工具交易信息,阻断非法运输、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链条。

同时,加强与志愿者和民间团体的联系合作,收集摸清违法信息,群防群治,形成共同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交易的保护网络。全市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热线电话全年值守,处理市民关于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接收野生动物非法经营和非法捕猎的相关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