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药品下月起取消政府定价 多数药品将无最高零售限价
昨天,在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患者在药房窗口取药。从6月1日起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将被取消。 新华社发
今年6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今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昨天,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药品价格改革后,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新政
多数药品将无最高零售限价
据了解,当前我国市场流通的药品大约8000多种,其中常年流通的2000多种。此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医保目录外的少数特殊药品,共计2000种左右。
《通知》明确,除麻醉药品以及包括吗啡和美沙酮等在内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外,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处罚
价格违法将列入诚信记录
国家发改委同时表示,将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
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采集报告制度,掌握药品真实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测监管合力。
□释疑
取消定价不代表政府撒手不管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在此时进行药品价格改革,主要是由于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发生变化,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如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等。
“从国外情况看,绝大部分国家对药品价格都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这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上述负责人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追问
1 药品价格今后会大幅上涨吗?
尤卓尔是天津药业集团开发的首仿药,刚上市时每支17元左右。但随着越来越多厂家开始生产,价格不断降低。
“最近一次政府采购把价格压到最高时期的一半。如果不接受这个价格,只能在零售药店卖,但失去了公立医院这一主渠道,药店销售也会受影响;如果接受这一价格,意味着药店零售价格也要下调,没有患者会到药店买比公立医院贵的药。”该集团董事长李静说。
李静认为,制药企业若想充分享受药价改革的红利,只能靠加强研发。“取消政府限价后,对于竞争充分的药品,企业盈利空间会进一步压缩;只有专利药和独家药,企业才可能有更多议价空间。”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从现有制度设计看,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竞争充分的药品不具备价格大幅上涨的条件,而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将面对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约束。即使部分药品由于竞争状况、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等原因发生不合理价格上涨,也会被另一道屏障——价格行为监管机制所控制。
天津市正探索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副院长刘亚平说,在总额预付控制下,药价占医院成本的比例越低,医院越有空间优化医疗服务,主观上也愿意把药价压下来。
“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能保持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2 取消限价后政府怎么管理?
我国有4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1万多家药品批发企业,一些药品有多达数百家企业生产。
从国际上看,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相对成熟统一的国家和地区,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逐渐成为主流。
根据方案,对于2000多种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对于200多种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对于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方案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等四方面明确了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如何发挥监管作用。同时强调,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此次价格改革为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做好了顶层设计,政府的角色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常峰说,但能否实现改革目标,实现多方共赢,还要取决于各项政策的衔接、细化和落实。
据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预计于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今年年初,我国已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3 能否破除“以药养医”?
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药价改革能否推动破除“以药养医”弊端,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北大医学部药学院教授史录文认为,一方面,药价放开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性招标“唯低价是取”的弊端,缓解一些低价药的市场供应短缺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药品采购机制的完善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作用,有可能促使药品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将质量差、价格虚高的药品剔除出市场。
事实上,为了不让低价药“一药难求”,去年发改委已放开700多种低价药政府限价。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社区居民李伟民说,他现在开药比以前便宜了40多块钱,“以前每瓶9.2元的罗通片常买不到,只能用50多块钱一瓶的氨酚羟考酮。”
“药品价格是天秤的两端,一端是患者的利益,一端是产业的利益。”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在保证患者对于药品可及性的同时鼓励药品企业的生产、创新研发积极性,是药价改革的重要议题,也是医药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蔡江南说,此项改革一个重要意义是逐渐让医保发挥更大作用。“由于医疗服务价格过低,促使医院以过度检查、‘以药养医’等方式补偿。长远看,药品价格放开后,医疗服务价格也会有所调整,这有利于理顺医药价格机制,对于破除‘以药养医’有积极作用。”
史录文说,药品从生产上市、进入医保报销体系,到医院处方使用,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制度设计。“真正破除‘以药养医’怪圈,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还需要公立医院改革、医保体系完善等各项措施协同推进。”
□快评
政府定价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疗腐败
“这次改革是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顶层设计,由原来的政府‘单只手’管制药品价格转变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相关政府部门的角色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
长期以来,我国对药品价格实施政府定价。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定价对抑制药品价格过快上涨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药品市场快速发展,政府定价弊端日益凸显,甚至出现政府管控越多,某些药品价格越高的奇怪现象,一定程度上甚至助长了医疗腐败,让百姓啧有烦言。
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对于药品价格的决定作用,是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相关部门继去年对一些低价药放开管制之后,此次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并强调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等方面综合施策。如此“放管结合”,将努力避免绝大部分药品价格“一放就乱”,确保群众负担不增加,从而使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建起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任务艰巨而繁重。未来政府对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也将涉及卫生、医保、质检及发展改革等多个部门,只有让各个环节更加协调,使政策能够更加细化完善,才能持续推动医改落到实处,切实还惠于民。
>>背景
自2000年以来,我国一直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但随着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竞争越来越充分,政府定价的弊端也逐渐显现。
有关部门近年来也在酝酿变革。去年下半年,《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国家发改委系统内部多轮讨论通过后,开始在全国8家医药行业协会内征求意见。
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不失时机加快价格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原则上都要放开,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取消后,也必将让药品市场迎来更加充分的竞争和市场化。
药价改革
哪些药品还要政府定价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吗啡和美沙酮等)
通过哪些方式市场定价
1.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2.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3.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4.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价格专项检查具体内容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平稳。昨天,国家发改委还同步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
检查重点: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
检查内容: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相关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
4.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5.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6.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7.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
9.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10.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综合京华时报记者 陈荞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