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长和:正确认识和使用合法性概念
合法性是一个社会科学概念,较广泛地使用于政治学和法哲学分析领域,其中,又尤以派生而出的政治合法性一词使用最多,当然争议也最大。目前不光是一些翻译过来的教科书,甚至影响很大的中文门户网站关于政治合法性概念词条的介绍都是有选择性的,基本是使用西方政治学中关于合法性的相关解释。为此,很有必要对政治合法性概念进行梳理和辨析,以正确认识和使用这一概念。
被误读的合法性概念
政治合法性是指政党、政府或者统治者基于价值体系、历史规律、民心向背、治理绩效、国际承认等单个或者综合因素而获得的治理国家的正当理由。就此含义来说,政治合法性与正当性、正统性概念的界限又是模糊的,人们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并不作仔细区分。由于政治合法性属于一个意识形态范畴的概念,对其基础和来源的解释,在不同政治学学科话语体系中自然出现很大分歧。讨论政治合法性概念的前提,是人们必须承认世界是一个多元文化、多样制度构成的世界;离开这个前提,用任何单个地区特色的政治学理论对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解释,来要求和框定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政治合法性的理解,必然造成政治学理论的内在冲突,不利于不同政治文明的交流互鉴、和谐共生。
一般来说,政治合法性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
价值体系:对核心文化和价值体系的坚持、传承和创新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古今中外这类合法性叙事可能表现在天命、道统、神授、礼制、天下、文明、价值观等同义异名的表述中。有一种政治理论——例如一些学者广泛引用的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学说,隐含地假定从传统而来的合法性是前现代的、落后的表现,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即便在现代政治中,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没有离开也无法离开对文化和价值的坚守和继承,否则便无法理解为什么西方政治教科书中广为流行的言必称希腊和宗教传统的正统性叙事方式,反之也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将其在西方世界领导地位的合法性解释为继承光大而不是背叛否定了西方文明和核心价值。
历史规律:世界上不少国家特别是大国,政党、政府会把对历史规律的把握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关于历史规律的合法性理论往往是竞争性的,这源于人们对历史规律理解的差异。例如,在冷战结束后昙花一现的“历史终结论”宏大叙事中,政治合法性的历史规律来源被解释为“自由”“民主”思想以及建立在这个思想基础上的政府原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则将政党的执政生命力建立在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基础上。在像俄罗斯、印度以及伊斯兰世界一些国家,其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往往通过文明和国家复兴的话语系统予以解释。
民心向背:民心向背是政治合法性争议最少的基础,中国政治传统中对此论述极为丰富。任何一个政党或者政权,人民对政党执政和政府的认可、支持、欣赏和赞许,是政治合法性的民意民心基础,因而才有“得民心者得天下”“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之说。
治理绩效:政治合法性长远来说取决于政党或政府的治理绩效,治理绩效来自一整套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以及应对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治理能力。政治合法性概念在这里实际上同治理的合理性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政治合法性是建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合理性支持上的。
国际承认:在现代政治中,政治合法性问题还有一个重要来源,即来自主权国际体系的相互承认。虽然我们不能绝对地说,有些争取正义力量的民族解放运动,或者取得稳定统治的政府,因为短期没有得到国际承认就不具有合法性了。在过去非殖民化和民族解放运动时期,有的国家玩弄所谓“承认”问题,阻碍非殖民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而在当今主权国际体系已经定型的世界中,有的国家又通过合法性概念来质疑主权国家合法政府并支持和鼓励主权国家内部的反政府力量,这是违背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多个决议、公告、文件的。在外交承认问题上,同洛克政治理论部分有关的罗尔斯的国际法理论,实际上在实践中正在威胁到主权国际体系的民主、稳定和秩序,国际社会对此是要警惕的。
显然,从以上关于政治合法性概念的一般内容来看,政治合法性是由一整套支持着政党、政府的意识形态解释系统构成的。不难看出,认为选举授权和代议制程序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甚至唯一根源,无疑是非常片面和狭隘的,最多只能是学术上的一家之言。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在论述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问题时直言不讳地指出,所谓程序不是因为程序模式的正当性而被合法化的,它的背后还是一套意识形态支持系统,也就是资产阶级代议制理论和民权学说。
从合法性到合理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了民族独立,建立了新中国,按照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其合法性是当仁不让、堂堂正正、实至名归、毋庸置疑的。如前所述,不同的政治学理论中,都存在对合法性的不同表述现象。中国政治话语体系中对合法性的主流表述是清晰的,也就是: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塑造了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基础;通过对中华文明和新中国历史的连贯性叙事,确立了合法性的历史一致基础;通过人民民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奠定了合法性的制度基础;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巩固了合法性的治理基础;通过政党和全体人民之间命运与共的关系,赢得了执政合法性的民意和民心基础;通过和平发展而不是称霸扩张的对外关系,扩大了合法性的国际关系基础。
那么,为什么合法性概念还在成为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和法哲学研究的一个选题呢?撇开前面提到的对西方合法性概念的选择性使用不说,人们在使用这个概念的时候,有时不自觉地将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概念混淆了,也就是把国家治理和发展过程中需要用合理方式解决的问题,过度上升为政治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在任何合法并依法执政的国家,国家治理中碰到的很多问题是解决方式的合理性问题,而不是政治合法性问题。人们不能因为一个国家存在的具体问题,就质疑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也不能整天讨论自身合法性问题,制造自我强化的身份危机,如果这样的话,任何政府都可能陷入无谓争论而一事无成。
进一步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立新中国,就已解决了合法性问题,继之面对的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在治国理政中,如何努力发展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的合理性问题。在革命阶段的合法性叙事话语,自然转化为建设和改革阶段的合理性话语。这一点其实对联合国体系中的绝大多数国家同样适用,也即每一个主权国家政府面对的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合理性问题,因此,治国理政的合理性而不是政治合法性,才是和平和发展时代政治学的前沿研究问题。
正确使用合法性概念
除了对合法性概念的准确理解以外,这个词语在使用中还要照顾到国别政治现实,避免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引起不快。在国际政治中,合法性有时成为意识形态和舆论斗争的一个词语,被有的国家意识形态化了。有的国家领导人在外交场合不顾基本的外交礼节,公然指责中小国家的政府失去合法性,要其下台,这种行为着实让人吃惊。因此,在国际学术交流中需要增强对合法性概念使用的鉴别能力,不能因为别人在用,就将其误作为国际学术前沿研究议程而照单引进。同时也要注意,轻率地使用这个概念去研究别国合法政府的合法性问题,是冒犯性和不受欢迎的。
由于合法性是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概念,因而应该承认这个概念在不同地区政治中存在多种表述的现象。每个国家特别是大国,应当彼此尊重各自对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解释,不可用自己的标准或者把自己的标准作为全世界唯一的标准,去质疑、否定甚至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否则,就破坏了国际秩序的底线,侵犯到别国的独立和自由。
最后,在学术研究中,随便评价别国政治制度的好坏是不适宜的,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学术上对西方流行的所谓“选举授权产生合法性”的观点保持必要的学术怀疑,因为没有独立的怀疑精神就没有学术进步。政治学和外交学中不少核心概念,外来的有些解释并非就是学术令箭。合法性概念就是这样,我们理解和使用这个概念,关键不在于人云亦云地停留在别人是怎么说的,而是我们自己究竟怎么独立地理解和表述的,这才是积渐而成中国政治学和国际关系理论体系所要做的重要工作。
(苏长和,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