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吃自助餐往包里揣馒头被拒 双方闹上法庭

31.08.2015  14:52

  对于老刘如何跟厨师打起来的,在原告和被告之间有着不同的说法。

  老刘说,2014年2月19日12时许,他在中山区五五路一家饭店三楼餐厅吃饭,“该餐厅经理指责我向包里放馒头发生纠纷,厨师上前死死揪住我皮装领子,对我拳打脚踢,我拨打110报警……

  厨师老陈、饭店的版本则是:老刘到餐厅吃饭属实,但因为他拿馒头被厨师老陈阻止,老刘打伤老陈的眼睛,有派出所的照片和笔录为证。

  物业公司方则认为:“该餐厅是自助餐厅,老刘多次来吃饭。事发经过是老刘没吃完就往包里放了几个馒头,餐厅经理看到后就说他,老刘没把馒头拿出来,并且还张口骂人,厨师质问老刘为何骂人,老刘先动手打了厨师一拳,厨师才揪住老刘衣服,后被人拉开。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发生撕扯后,老刘于当日下午入院治疗,于2014年2月23日出院。于2014年3月20日至28日第二次入院治疗。

  2014年2月24日,老刘和老陈在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海军广场派出所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1、老陈对老刘表示谅解,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双方不要求对方赔偿。 2、双方互相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3、此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再产生任何纠纷。不过,老刘认为协议书显失公平。

  2014年3月20日,他称因上次被打成脑震荡又加重再次住院,后因无力缴费只好办理出院。随后,他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其健康权,将厨师、饭店和物业告上法庭。

   法院驳回老刘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老刘与第一被告老陈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告应对自己自愿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且案涉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内容已经明确写明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就此次事件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老刘随后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老刘与被上诉人老陈发生纠纷后,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就纠纷处理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不要求对方赔偿、互相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且该协议已履行,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处理完毕,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