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来看这份涉疫劳动纠纷指引
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要辞退员工,提出让员工辞职是否合法?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至今,各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复工。期间,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多方重视。上海市司法局针对市民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梳理形成了有关法律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1、劳动合同延期生效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定于2月1日生效,但受疫情影响,双方沟通后同意延期至2月10日生效,员工可否要求企业支付2月1日至2月9日的工资?
指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变更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则生效时间应以变更后的为准。而且,2月1日至2月9日,劳动者未实际付出劳动,双方并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可以不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
2、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外地回沪人员居家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合同何时终止?
指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据此,本案例中外地回沪人员居家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期满。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