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聊天协议与实际操作不符 电子证据成孤证

26.08.2014  09:43

  QQ上说过变更合同关键内容事宜,但实际行动中并没有“落地”,顾客以留学中介违约为由要求退费。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市民李先生与北京中大教育咨询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大教育)之间。

  8月25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现场采访后,中大教育作出让步,与消费者达成了一致意见。律师提醒,网络发达时代,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QQ聊天等电子证据成为孤证难有说服力,能有书面证据的一定要用书面证据。

  李先生投诉称,他通过中大教育让儿子到美国留学,原本约定儿子到美国一所公立高中留学,未能如愿,虽然合同上明确规定,没有成功申请到该公立高中留学时,可以退费,但是,他要求退费时,被中大教育拒绝。

  李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有关书面凭据,这些凭据显示,今年2月25日,他为儿子高中到美国留学一事与中大教育签订了有关书面协议,协议约定“项目服务费”为2.5万元,另外还有3000元“申请成本费”。李先生强调,他是网上搜索到中大教育有关信息后,得知对方能为儿子留学美国提供更好照顾后,才决定委托对方办理相应事宜。

  双方所签订协议中,《客户选校确认书》以附件形式出现,《客户选校确认书》下面虽然有十多个空白地方可以填写想要留学的学校名称,但是,表格里,李先生儿子想要留学的美国学校为natickhighschool一所学校,并明确:“如双方需要修改该确认书,须及时协商,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主合同里则明确约定,“乙方(即中大教育,记者注,下同)未能为甲方(即李先生,记者注,下同)成功申请到双方确定的申请院校名单中任一所学校录取,则乙方在扣除前期申请成本费和按照本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项目费零元后,退回其余款”;“违约责任”中还有一条:“乙方如未能为甲方申请到美国高中录取通知书,应向甲方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国际教育咨询服务费”。

  李先生称,出于学费等方面种种考虑,原来与中大教育签约时,只选择natickhighschool这一所学校,协议签订后,得到的答复却是其他三所学校,后来虽然增加了一所学校,但仍非natickhighschool学校,他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退款后,被告知那几所学校与natickhighschool同属一个系统内的公立学校,而且比natickhighschool还要好,由于已得到他同意,故不能退费。

  李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全英文材料,材料中,确实说李先生儿子被非natickhighschool学校“替代”录取。

   [记者调查] 顾客感谢商家但仍要求解约

  8月25日,青年报记者与李先生一起来到中大教育现场时,有关方面负责人季女士承认与李先生间有纠纷。

  对于双方纠纷的产生,季女士有不同意见,她说,合同签订后,他们一直密切与美国方面联系,并把最新情况通过QQ等形式及时告诉李先生,对于李先生之举动,季女士表示不解。

  季女士说,虽然原来签订合同时,与李先生约定的留学学校只是natickhighschool一所,但是,实际操作时,由于李先生儿子表现十分优秀,美方老师就推荐了与natickhighschool同属一个公立系统的其他学校,而且那所学校比natickhighschool更好,也更适合李先生儿子发展,而在正式决定前,中大教育通过QQ与李先生联系,不但得到了他肯定,李先生还在QQ中对中大教育工作人员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

  季女士解释,由于留学学校变了,中大教育曾想过与李先生书面变更合同,但想到李先生对他们有过感激话语,通知李先生前往变更合同时,被李先生借故推辞,就没有坚持。

  季女士告诉记者,李先生之所以要求退费,是因为通过其他途径联系到了另一所学校留学,相关费用更低,所以坚持要求解约,并不愿承担解约之违约责任。

  采访现场,李先生也再一次对中大教育表示了感激之情:“我很感谢你们做的事情。”但是,他仍要求无责解约:“合同就是合同。”他坚持要求按书面合同办。

   [律师提醒] QQ聊天难有说服力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认为,消费者与留学中介所签合同中,有关留学学校名称属于合同中的重要部件,名称变化属于合同重大变更,这时,双方最好通过书面形式重新确认。

  赵星海律师说,虽然商家可以以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为自己辩解,但是,没有正式书面变更合同情况下,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若只是孤证,证明力度非常有限,而在司法实务中,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电子孤证比较难以被接受。因为QQ聊天时,聊天的主角很有可能不是QQ主人,若想作为证据,必须先公证。

  记者采访后,中大教育明确表示,向顾客作出让步,妥善解决双方纠纷。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已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