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老人单独外出坠河溺亡 福利院承担25%损失

23.07.2014  11:10

  去年6月,孙某将父亲送进养老院,并在福利院入住协议附件中写明:“不同意老人自主外出。”入院体检结论中载明:孙父有抑郁倾向。9月12日上午,孙父以买牙膏为由,在门卫处填写《请假外出登记表》后离开福利院,却不知为何坠河溺亡。孙某诉至法院。他认为,入住协议系格式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在附件中明确约定:老人不能自主外出。被告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孙父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福利院对其父死亡所致92万元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被告则认为,即使“老人不能自主外出”的约定有效,被告的违约行为与老人死亡也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且老人死因无法确定是意外或自杀。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承办法官指出,福利院未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允许孙父自主外出,客观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外在时空条件,但这不是导致其死亡的内在决定性因素。而被告事发前数日发现孙父情绪反常却未引起警觉,未对其外出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属于未尽到责任。

  法院酌定被告福利院承担孙父死亡所致损失的25%共计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