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美容中心员工将客户新车撞毁 车主索赔贬值费

30.11.2016  23:06

  记者 李东华

  晨报讯 徐某将价值52万的新车送至汽车美容中心做封釉护理期间,汽车美容中心员工段某驾车时不慎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该新车严重损毁。后来,徐某在出售该事故车辆时,被告知贬值近20万元。那么,这个费用该不该由汽车美容中心来赔?

  去年5月21日,徐某从金沙江路JEEP4S店将价值52万元的大切诺基新车提出。5月26日上午11点多,徐某将车从金沙江路4S店开到子洲路一家汽车美容中心做封釉护理。

  由于封釉护理需耗时两个多小时,美容中心让徐某将车停在该处护理,等护理完毕后来取。护理期间,汽车美容中心的员工段某驾车不慎与另一辆车相撞,致使大切诺基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段某负全部责任。

  由于需要更换两根大樑,两个多月后大切诺基总算修好,维修费97000元(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徐某打算将该车出售,但被告知经历重大事故后,该车贬值严重,估价贬损费近20万。为此,徐某多次与汽车美容中心就赔偿贬损费事宜进行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车辆贬损值存在巨大争议,均认为应通过司法评估确定贬损值。最终,通过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书,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考评估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贬损值酌定为100000元。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在事故中严重受损,虽经过维修可以使用,但在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等各方面必然受到一定影响,并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导致车辆功能、价值等有所减弱,无法达到实质上的“恢复原状”之目的。在受损车辆出售时,亦因上述原因,事故车与非事故车存在交易差额。故客观上产生了维修费之外的财产损失。案件原告主张由负有过错的被告对此进行赔偿,具有事实依据及法理基础,被告对该项损失的存在亦不持异议。

  最后,普陀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汽车美容中心赔偿原告徐某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