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新闻网]沈伟: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刍议

16.12.2014  17:4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应用,银行创造出全新的电子渠道。目前,传统银行的电子银行业户分流率达到了70%,这种银行产品线上化的方式,可称为金融互联网。与之相对,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变革的金融业态,就是互联网金融。由于数字化的运用,也可以将两者统称为“数字化金融”。无论如何表述,这些金融媒介的特点是资金信息化。

P2P 融资被小微企业广泛运用

P2P网络借贷是“个人对个人平台”,是资金信息化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影子银行。它是互联网金融(或金融互联网)的一种。它主要由私人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其他的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众筹。在美国的众筹网站已有将近40%的项目获得投资,参与人数达到几十万。

关于中国P2P市场的规模和现状,目前还没有官方的数据。但最新调查报告显示,这两年进入P2P行业的投资者远远超过前几年,这些投资者大多分布在经济发达区域,特别是广东和浙江。据调查,投资者多为大众群体,其中,25%的投资者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60%的人在10万元以下。

P2P的官方名称是“人人贷”,这个称法是银监会和小额信贷联盟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提出的正式译法。P2P贷款不需要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业务往来都在网络平台上完成,网络作为第三方平台将小额的资金聚集,并向有资金需求的人群流动。本质上,人人贷是“网络版”的民间借贷。许多企业之所以广泛应用P2P,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大多缺乏资金,却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低成本融资,而在“网络”借贷市场入市门槛低、贷款难度相对较小、成本相对较低,出借方操作成本低、操作技术简单,故P2P融资被小微企业广泛运用。

自金融危机后,金融抑制造成社会融资困难,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人人贷的便利性也使其受到资金供求双方的追捧。此外,人人贷的存在也得益于全球性金融脱媒化的发展。由于金融监管的加剧,资金有“反中介化”的动向,趋于绕开商业银行体系和金融监管,形成与银行体系平行的间接资金流动链。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不断从非金融领域向金融领域渗透,对银行和银行业务形成一定的压力。相当部分的客户转向电商或网络融资平台,银行和客户的联系反而有所隔断。另外,互联网金融还覆盖了传统银行业的一些盲点。比如,有些P2P平台开始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为股东或者合作伙伴的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些平台尝试用股权加债权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服务。

P2P 平台蕴藏风险不容小觑

然而,P2P平台蕴藏了相当的风险。首先,P2P公司可能会过度扩张,这会涉及到非法集资并可能违反银监会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都不是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而是资金寄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我国金融管理体系只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公众资金,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电子商务公司聚集大众资金,可能一定程度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文件都有严格界定。

其次,从银行获得的资金将会更容易地通过P2P流入地下借贷市场,加剧系统风险。据估计,仅江苏与浙江两省,至少有3万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已经转入地下借贷市场。

第三,通过P2P的私人贷款,将大量转入房地产市场以及高耗能产业,而这些行业都被政府严格控制,任何政府政策的变化都可能导致系统风险的增加。

第四,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具有承担借贷风险的能力。本质上,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仅仅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交易,“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于1991年通过,距今已有20多年,作为网络时代远未到来时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网络借贷这种新兴事物究竟是否还有参考价值目前值得讨论。另外,以人人贷为例,该网络融资平台通过风险备用金账户、信用认证、机构担保等一系列措施降低借、贷风险,对于其意义和功能,恐怕无法将其简单视为“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交易”,“仅起联系、介绍作用”,而其风险备用金账户的设立,也表明其具有一定的“承担风险能力”。人人贷中间的资金流动和管理风险处于真空状态。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中关于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也仅仅限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外,这个真空状态的形成,部分原因是缺少个人信用体系,因为网络信用平台无法进入银行征信系统。中国信用体系不完善,P2P平台也就担负了比国外平台更大的风险。为了降低本金保障风险,一些网络借贷平台纷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资金链。

近日,银监会已经就这一新兴P2P平台所蕴藏的风险发出了警告。银监会在《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加强内部管控,通过“防火墙”的设计使自己绝缘于P2P公司。“防火墙”制度旨在切断不良贷款流入传统银行系统的渠道——借款人往往是在地下市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转而向传统银行筹借贷款以偿还债务。银监会通过这些措施正试图打击“灰色市场”的中间借贷。银监会目前的表态是严格限定P2P平台从事业务或信息中介服务,而不是信贷中介服务,这样从源头上杜绝了P2P进入银行业的可能性。

来源:上海金融新闻网 2014.12.12

原文: 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