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条例“推前浪”

06.12.2016  18:01

2016年9月14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统计条例》,《条例》共七章43条,分别从统计机构和人员、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本市的政府统计活动提出了规范和要求,对于保障本市政府统计活动的创新发展必将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

条例更名,彰显政府职能转变

长期以来,本市的统计工作在地方层面的法制保障主要是《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本次立法通过“立新废旧”的形式,制定了《上海市统计条例》,删去“管理”二字,不仅仅是名称的简单变化,更折射出本市的统计工作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以行政管理为主,逐渐转向运用统计数据、服务科学决策,从强调单方面的政府职责,转向各个法律主体责权利相统一,从注重统计工作的业务性技术性,转向更加注重统计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

夯实根基  健全统计工作网络

稳定、健全的统计工作网络,实现“有人员统计,有能力统计”,对于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条例》对统计工作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人员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分四个层次进行规定:一是对政府统计机构,规定了市政府统计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在本市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二是对部门统计机构,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三是基层统计力量,对各基层单位设置统计岗位或者配备统计人员提出了要求,考虑到人口普查等统计调查活动中,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协助对于顺利开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对这一做法予以固化。四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他们也要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完成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委托统计  提高统计专业水平

委托统计是统计工作改革、创新的一项举措,《条例》既有效规范了政府委托统计工作,也明确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对外委托统计业务的开展。对于政府委托统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统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数据采集、数据核实等活动。而对于企事业单位,由于缺少专业统计人员,或者是对统计制度不了解,许多单位在填写统计报表时面临不少困难,《条例》对他们委托社会统计服务机构完成本单位的政府统计调查任务也作了必要的原则规定。

注重细化  完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法》对于统计调查项目的规定已比较全面,因此《条例》主要是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同时对实践做法予以固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在地统计”管理制度。2005年起,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即原则上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的管理,对不宜按区划分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市政府统计机构实行管理。第二,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制度。按照“五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推进企业登记信息的有效互通,完善全市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记录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并根据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向统计调查对象告知统计义务和权利。第三,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条例》要求有关方面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时,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在项目批准后,还要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提高统计工作透明度,以此推动解决统计调查项目重复、设置不合理等问题。

数据共享  推进统计资料开放

统计资料的共享与开放,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统计工作的社会效果。同时,统计数据的开放和共享问题,也是审议中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推进政府部门间统计数据资源共享。《条例》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平台,实现各自业务领域统计数据资源的共享。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利用共享的统计数据资源,避免重复采集。二是推动社会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理念的推广和普及,为统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考验。《条例》规定,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合作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数据资源。三是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按照计划公布统计资料;有关部门对于取得的统计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布。四是拓宽社会公众获取统计资料的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咨询热线、现场查阅等方式查询统计资料,还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明确要求  强化合法权益保护

配合政府开展统计调查,要统计调查对象义不容辞的义务。同时,有效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统计法》规定的基础上,《条例》主要从三方面作出细化:一是明确权利范围。明确统计调查对象享有了解统计调查项目、不受干涉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非法统计以及统计资料不被滥用等权利,尽可能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资料时的顾虑。二是明确保密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资料,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通过统计调查收集的有关统计调查表,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三是重申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其他需要保密的统计资料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