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7.05.2018 13:04
本文来源: 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5日 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二)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自改革方案批准之日起至改革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其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 (三)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并与转制后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四)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区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资产清查 (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其中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和股权关系等情况应进行详细说明。 (二)各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所属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等有关管理规定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三)资产清查工作应在改革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并以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改革方案批复实施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四)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资产清查的自查工作,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逐级上报资产清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 (五)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等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依据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六)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发生的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三、资产评估 (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转制为企业(公司)的,应在完成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后,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在经营类事业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二)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或清算等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评估的事项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在经营类事业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三)资产评估工作中发生的评估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四、资产处置 (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出售或转让等处置行为时,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关管理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 (二)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等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以市场化方式处置资产要统筹安排、有序进行,防止因短期集中处置导致国有资产贱卖。 (三)经营类事业单位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在权属界定明确后处置。资产权属关系确难以明确,或历史资料不齐全、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历史文件材料无法判断资产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有关规定。 (四)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按照本市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和符合规定的人员安置等费用及清偿债务后,剩余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五、改制转企 (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前,应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将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核定的人员安置等费用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核定国家资本。 (二)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依据市财政局核定国家资本的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 (三)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的抵押、担保等责任应当一并划转移交,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 (四)改制转企过程中,涉及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经批准予以撤销的,以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批准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其财务资产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关于事业单位清算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应在事业和企业各自所属资产的权属界定明确后,对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批准的改革方案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资产监管 (一)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擅自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等,严禁转移、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严禁隐匿瞒报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划转、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 (二)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切实做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执行,严禁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转移、侵占国有资产。 (三)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来源: 财政局
17.05.2018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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