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5〕72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全面取消分散燃煤设施的目标,在前期摸底调查和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本市将开展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以下简称经营性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2014年市委一号课题成果,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加快推动污染防治工作从产业领域向生活领域转变,综合运用采用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加速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性小炉灶。
二、工作目标
结合城市综合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多措并举,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全面完成经营性小炉灶整治,郊区县完成不少于80%经营性小炉灶的整治,基本取消经营性小炉灶等分散燃煤设施;到2016年底,全市全面取消经营性小炉灶等分散燃煤设施,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各区县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推进实施。
2.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各区县要结合社会综合治理、拆除违章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和环境整治等工作,综合运用公安、环保、质监、建设、消防、城管等部门执法资源,推进经营性小炉灶的综合整治。
3.注重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坚持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主,通过建立第一时间发现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完善长效监管措施,防止经营性小炉灶的“死灰复燃”。
四、工作安排
1.方案制定阶段(2015年2月底前):各区县要制定经营性小炉灶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于2015年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联络员报市环保局。
2.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3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组织各街镇向各经营性小炉灶的经营户、房屋所有人等逐一发放宣传告知书,介绍政策法规、讲明利害,鼓励自行拆除。
3.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4月-2016年10月):各区县组织各街镇开展集中整治:一是对存在于违章建筑内的经营性小炉灶以拆除违章建筑为主,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治;二是对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性小炉灶,通过无证经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环境综合治理等进行联合整治,并限期取缔关闭。
4.巩固验收和长效管理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各区县组织对各街镇整治情况进行复核、检查,避免出现“死灰复燃”现象,提出并落实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属地监管机制,总结工作经验和具体做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建立针对经营性小炉灶的长效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对各街镇的复查和复核,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街镇,从严考核,取消各类环保荣誉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营性小炉灶使用过程中环境污染严重,居民反映强烈,同时存在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重大风险。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到经营性小炉灶整治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整治的各项要求。
(二)注重部门协作。各区县要将该项工作与落实《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相结合,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的作用,依托现有的“大联勤”、“大联动”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等平台,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小炉灶冒黑烟、未配合环保治理设施等行为的执法;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擅自居改非、违章搭建等违法行为的执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高耗能设备的监管,对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行为重点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执法;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消防部门加强对经营场所的消防执法检查。
(三)狠抓工作落实。坚持“由点到面,疏堵结合”的工作方式,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针,对发现无证无照的经营性小炉灶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照的经营性小炉灶,要加强宣传,鼓励尽早实施替代。
(四)鼓励适当补偿。工作推进中,鼓励各区县结合各自实际,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对主动实施拆除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分区划块,做好专项巡查,防止取缔后的“回潮”。同时,要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加大督查、暗查和抽查力度。市环境监察总队结合日常检查,加强巡查,每季度对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街镇(村),区县取消其环保领域荣誉称号,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自2015年起,各区县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经营性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具有典型意义和有较大影响的执法案例。
六、其他事项
1.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是指:(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2)重油、渣油、石油焦,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柴油、煤油;(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
3.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是指各类主要用于提供生活热水的燃高污染燃料常压炉灶。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 徐 泉
电 话:021-23115654
传 真:021-6355591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各区县经营性小炉灶整治任务分解表 2.各区县经营性小炉灶淘汰清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5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印发